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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强铲维权纠纷胜诉案例,涉案152万余元责令交地决定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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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完整调取征地预公告、安置方案、征地批复、评估报告、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地文书、送达回执全套档案材料,逐项核查每一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除评估、催告两大核心违法点外,同步梳理征地流程中事实核查缺失等辅助瑕疵,在二审庭审中分层递进举证,让合议庭全面查清行政机关多处违法情形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当事人企业主营名贵林木种植,在当地村庄持有合法经营用地,地块内大面积栽种海南黄花梨、印度檀香等高经济价值林木。2022年新建高速公路项目落地,该企业经营地块划入征地范围。

20229月至202312月,区人民政府依次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征地审批并取得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批复。202449日,区政府向企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核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一百五十二万余元,要求企业15日内办理领款、移交土地手续;429日,因企业未按期移交土地,区政府另行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

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单方选定评估机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征地流程缺失调查、催告法定程序,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涉《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一审法院以补偿款专户留存、文书送达程序合规为由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企业不服一审裁判,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双方争议焦点

①案涉《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是否以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作为法定前置基础;

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前,是否应当履行调查、催告法定前置程序;

③本次高速征地项目规划、征地审批手续是否完全合规。

3. 行政机关答辩抗辩意见

一是主张补偿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机关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数值客观反映林木附着物实际价值,补偿款项已单独专户存放,企业可随时领取,属于法定补偿到位情形。

二是主张责令交地程序无瑕疵:《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企业逾期15日拒不移交土地,属于阻挠国家征地建设行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要求责令交地前另行开展调查、催告,不存在程序违法。

三是主张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案涉高速为省级重点工程,已取得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批复,规划、征地审批全部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企业相关质疑无事实支撑。

四是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4. 委托代理核心事由

区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核定一百五十二万余元补偿金额远低于名贵林木实际市场价值,且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前未履行调查、催告程序;一审法院未核查补偿决定存在违法情形,直接驳回企业诉求,严重损害企业土地、林木财产权益。企业委托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提起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责令交地行政决定违法。

二、案件结果

1. 二审法院查明,另案行政诉讼已判决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区政府重新核算补偿,而责令交地决定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补偿决定为前置基础,前置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责令交地决定丧失合法存在依据。

2. 因区政府已对案涉土地林木实施强制清除,案涉《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客观上无继续执行内容,二审法院不作撤销处理,依法确认该行政决定违法。

3. 二审判决主文:撤销原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2024年作出的《关于高速铁路建设项目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违法。

4. 诉讼费用: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全部由被上诉人区人民政府承担。

5. 文书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价值

1. 分案诉讼、釜底抽薪,从根源瓦解责令交地决定合法性基础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区分《征收补偿决定》与《责令交地决定》两个独立行政行为,制定分案维权策略。团队单独针对单方评估程序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另案诉讼,举证行政机关未与企业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规定,成功推动法院撤销补偿决定,直接切断责令交地决定的法定前置依据,形成前置行为违法、后续行政行为无效的完整法律逻辑,为二审胜诉奠定核心基础。

2. 紧扣行政强制法定原则,逐条驳斥行政机关“无需催告”的抗辩观点

团队律师援引《行政强制法》催告前置的通用法定规则,明确即便征地专项法规未细化责令交地流程,行政机关作出对企业不利的强制类行政决定,也必须遵循先调查、后催告的基础程序。庭审中完整梳理区政府未开展现场调查、未书面催告企业陈述申辩的全部程序缺失,清晰论证案涉责令交地决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有效推翻行政机关程序合规的答辩主张。

3. 完整归集名贵林木价值证据,量化证明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团队律师指导企业收集海南黄花梨、印度檀香林市场交易价格、苗木种植投入凭证、林木生长年限价值测算材料,形成完整价值证据链,直观证明一百五十二万余元补偿金额远不足以覆盖企业林木实际经济损失。结合评估机构单方选定的程序违法事实,双重论证案涉补偿决定实体、程序均存在错误,强化行政机关补偿未公平到位的核心主张。

4. 全面梳理征地全流程文书,完整核查项目审批、送达、评估全链条违法点

团队律师完整调取征地预公告、安置方案、征地批复、评估报告、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地文书、送达回执全套档案材料,逐项核查每一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除评估、催告两大核心违法点外,同步梳理征地流程中事实核查缺失等辅助瑕疵,在二审庭审中分层递进举证,让合议庭全面查清行政机关多处违法情形。

5. 全流程一站式代理,统筹分案起诉、一审应诉、二审上诉全环节工作

从起草另案撤销补偿决定起诉状、一审应诉代理材料、二审上诉状、庭审辩论意见,到证据整理、对接两级法院、参与开庭审理、提交补充法律意见,全部流程由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全程主导。企业仅配合提供林木种植、土地经营原始材料,无需自行应对复杂行政诉讼程序,高效推动两级法院先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裁判结果。

6. 终审胜诉后出具完整后续维权方案,指导企业主张财产损失赔偿

二审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向企业释明后续维权路径,告知可针对违法强制清除林木造成的财产损失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梳理赔偿案件所需举证材料、损失核算标准、起诉期限等关键要点,提前规划整套索赔方案,全方位保障企业被损毁林木、土地经营损失能够依法获得足额赔偿。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律师

1. 企业经营性土地、苗木种植地块被纳入征地范围,行政机关单方选定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报告,补偿金额显著低于实际资产价值;

2.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行政机关随即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未履行调查、催告程序;

3. 征地项目为高速、基建等省级重点工程,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强行推进征地、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

4. 针对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需要上诉二审维权;

5. 土地被强制铲除、苗木损毁,行政机关以补偿款已专户存放为由拒绝重新核算补偿或赔偿损失。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长期深耕企业经营性土地、苗木林地征收维权案件,精通土地管理、行政强制、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征地补偿、责令交地、强制清表系列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团队擅长拆分多份关联征地文书分案诉讼,精准抓住评估机构选定、催告调查、补偿核算等程序与实体违法点,通过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协助企业争取公平补偿、行政赔偿,一站式处理土地征收、强制清表类企业行政维权案件,全面维护土地经营主体的财产与经营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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