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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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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张彩琴律师 在线
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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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彩琴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主导案件诉讼工作。其精准梳理案件事实,规整提交工程合同、造价审核报告、对账凭证等核心证据,清晰举证佐证工程款欠款事实与利息主张,有效反驳被告抗辩意见,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案件胜诉提供关键支撑。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马X,1975年出生,汉族,居住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张彩琴,系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一为宁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固原经济开XX,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在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二为固原XX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公司设有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名为公司在职员工,一名为律所执业律师,二人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XX公司将固原市西南新XX多个小区维修项目、售楼部维修项目,陆续发包给被告一建设公司,双方多次签订《工程维修合同》,明确了维修施工内容、价款结算方式等核心条款。随后,被告一建设公司将上述全部维修工程分包给原告马X,由马X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所有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完成后,经第三方机构审定,案涉全部工程总价款为XXX.41元。施工过程中,被告一建设公司向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594000元,剩余448569.41元工程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案涉工程维修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算审核定案表、对账汇总表等系列证据,佐证工程发包、分包、实际施工、工程审定总价及已付款、欠付款金额等案件事实。
被告一建设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抗辩因未收到发包方尾款,不应承担工程款逾期利息。被告XX公司对案件基础事实无异议,但对欠付工程款金额提出异议,主张核定欠款金额更低,同时辩称原告未履行发票开具义务。二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自身抗辩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核查,确认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并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其一,被告一建设公司向原告马X支付剩余工程款448569.41元,并依法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其二,被告XX公司在欠付案涉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一建设公司负担。


  • 2026-05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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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琴律师系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5 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执业以来,她广泛办理各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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