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例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XX
一、案情简介
原告(原审上诉人、承包方)为宁夏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原审上诉人、发包方)为固原市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张彩琴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程诉讼,另有原告公司员工黄X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协助应诉;被告方由李X、王X律师担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9年,原告中标固原市某蛋鸡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双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施工范围、工期、暂定总价、结算方式及缺陷责任期等内容,缺陷责任期约定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原告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工作,陆续向被告移交单项工程,被告未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早已将项目投入实际运营使用。
工程施工及交付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质保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到期质保金,且自身依法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被告则抗辩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同时主张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二、办案经过
本案一审阶段,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确认自身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剩余工程款及对应利息,同时驳回原告的优先受偿权诉求与质保金支付诉求。
原、被告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先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因被告擅自使用已视为竣工,缺陷责任期已届满,质保金应予支付,且自身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上诉主张,案涉工程款未完成最终审计结算,己方已超额支付约定进度款,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庭前阅卷、核对证据及询问双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庭审及举证阶段,原告提交工程款支付凭证、验收申请、工程移交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逾期付款、擅自使用工程、拖延验收的事实;被告提交土地权属、项目备案等证据,主张案涉工程为国有资产、不宜折价拍卖,且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二审法院对双方证据逐一核查认证,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争议。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大部分单体于2021年移交被告,剩余附属工程最晚于2023年11月完成移交,被告接收工程后实际投入运营,并非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构成擅自使用,依法以最终移交日期作为工程竣工日期。案涉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12个月,至原告起诉时缺陷责任期已届满,且被告未举证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同时,被告自2020年起存在逾期、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一审利息起算标准系原告自愿处分权利,合法有效。此外,案涉产业园为经营性资产,不属于法定不可折价、拍卖工程,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第二项判项;判令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全部质保金;确认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被告全部上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