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多人共同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为当地人民检察院。本案主犯为陈X,1967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再次涉案。其余从犯包括赵X、周某、吴X、郑某、冯X、何X等人,各被告人分工不同,共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犯罪活动。张彩琴律师为本案涉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一,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律师。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涉案分支机构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一方面多次接收多家外地企业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接收发票283份,涉案金额、税款数额巨大;另一方面对外向十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发票已被受票企业抵扣入账。其中,何X、郑某、冯X等人负责介绍对接虚开发票业务,分别获取数额不等的违法所得,陈X全程主导、操控本次虚开发票犯罪活动,赵X协助参与涉案公司运营及虚开发票相关事宜。
二、办案经过
2023年7月,主犯陈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经法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案发后,公安机关开展全面侦查工作,调取企业登记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抵扣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固定涉案虚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款及违法所得等核心证据。同时对各被告人开展讯问,核实犯罪分工、涉案金额及获利情况,多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侦查过程中,冯X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多名被告人;赵X、吴X、何X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各从犯陆续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印章、账簿、办公设备等作案工具,冻结多名被告人涉案银行账户资金,查封涉案房产一套。案件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全部证据,各被告人当庭质证、答辩,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三、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其中陈X全程主导犯罪、掌控核心环节,系主犯,但其罪责相较于案件初始发起人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赵X、周某、吴X、郑某、冯X、何X仅提供协助、介绍服务,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赵X、吴X、何X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周某、冯X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冯X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全体从犯均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符合从宽处罚及缓刑适用条件。陈X拒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从犯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量刑情节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主犯陈X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犯赵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周某、吴X、郑某、冯X、何X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涉案冻结资金、查封房产、作案工具全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未追缴完毕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