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及离婚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覃X,男,1997 年出生,回族,户籍地为宁夏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为一般代理。被告何X,女,2003 年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农民,户籍地为固原市原州区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琴律师(一般代理)、李XX(系何X母亲,一般代理)。第三人老X,男,1970 年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农民,系何X亲属。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22 年 1 月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同月完成婚姻登记,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缔结婚约阶段,覃X支付彩礼现金 27 万元、黄金首饰 32705 元、见面礼 1 万元,何X一方退还 5000 元见面礼;覃X主张另行支付大礼现金 1.8 万元、2 万元礼品,何X不予认可。婚礼次日何X父母赠与二人 1 万元现金,何X方为覃X及其母亲购置价值 8000 元金戒指,同时置办蚕丝被、四件套等陪嫁物品合计价值 5010 元。
婚后二人频繁因生活琐事争吵,2023 年 7 月双方再起争执后何X返回娘家分居。同年 8 月覃X前往何X家中沟通,双方发生冲突,覃X将何X抱摔致其受伤,派出所出警后对覃X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何X就医产生医疗费 2007.27 元,伤情经鉴定为两处轻微伤。后覃X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关系无改善,2025 年覃X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要求何X、第三人老X连带返还彩礼、首饰、礼金等共计 35 万余元,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
何X答辩同意离婚,主张彩礼实际金额应当扣减各类回礼、己方购置首饰及陪嫁支出;提出婚姻破裂过错在于覃X实施家暴,要求覃X承担全部医疗费,另主张家暴致使自身患上重度抑郁症,索赔 10 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第三人老X答辩意见与何X一致。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组织双方完整举证、质证:
- 原告提交结婚证、银行贷款材料、黄金质保单、媒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婚姻关系、彩礼支出及因彩礼致家庭困难;法院核查后,仅认可结婚证、首饰票据、媒人关于彩礼现金、见面礼的陈述,银行贷款材料因时间与彩礼支付时间不符,无法证明家庭困难,不予采信,媒人未见证大礼环节,1.8 万元现金主张无证据支撑。
- 被告提交门诊病历、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医疗费票据、陪嫁销货清单、冲突录像、亲属通话录音、精神量表报告等证据。法院认定家暴病历、处罚文书、伤情鉴定、录像、录音、陪嫁清单具备证明效力;非正式门诊收费票据不予认可,精神测评报告无法证实抑郁症与家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组证据证明目的未被采纳。
法庭结合全部证据、当事人当庭陈述,梳理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收支、家暴事实、财产往来等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彩礼返还范围与金额、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支持、陪嫁物品归属。庭审中组织调解,但双方在彩礼返还、赔偿金额上分歧巨大,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准予原告覃X与被告何X离婚;
- 扣除何X支出的医疗费 2007.27 元、为男方购置金戒指 8000 元后,何X、第三人老X共同向覃X返还彩礼 20768 元;
- 覃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何X全部陪嫁物品,无法返还则按物品标价赔偿;
- 驳回覃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覃X自行负担。
判决理由
- 离婚认定:双方登记婚姻合法有效,覃X存在家暴行为,双方长期分居,均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 彩礼核算与返还:认定彩礼总额为现金彩礼、首饰、实际收取见面礼合计 307750 元;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六个月,彩礼金额较高,结合本地习俗与法律规定应当酌情返还;覃X实施家暴是婚姻破裂主要过错,据此酌定基础返还金额 30775 元,再抵扣家暴产生的医疗费、何X购置金戒指款项,最终确定返还数额。覃X主张的大礼现金、礼品无充分证据或属于人情消费,不计入返还彩礼范围;婚后女方父母赠与的 1 万元属于夫妻婚后赠与,不抵扣彩礼。黄金首饰属女方随身饰品,计入彩礼返还范畴。
- 离婚损害赔偿:何X主张家暴引发重度抑郁症并索赔 10 万元,但提交的精神测评材料无法证明病症与家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 陪嫁物品:陪嫁系何X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由何X取回,覃X无法返还则照价赔偿。
- 诉讼费:结合原告诉讼请求仅部分得到支持,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