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B因资金周转需要向A借款10万元。后B无力还款,遂与A协商,以其名下的一套还迁房作价25万元抵偿债务。房屋作价25万元,扣除10万元借款后,剩余15万元应B要求转入案外人账户。然而,在A取得房屋后,B的儿子及妹妹突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人主张,涉案房屋中包含B儿子及父亲的人口安置面积,父亲去世后,其妹妹作为继承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A深感不安,委托天津程树钰律师代理此案。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还迁房XX中,买受人A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其XX安全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程树钰律师第一时间约见A,全面梳理XX过程及证据材料。她仔细审阅了A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银行转账记录、B出具的收款凭证等文件,确认XX事实清晰、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程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A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其中,“善意”的认定以买受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前提,即主动核查房屋权属、权利人身份及处分授权材料。
围绕这一核心思路,程律师对A在购房时的审查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证据固定。她发现,因涉案房屋为还迁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A在购买时主动要求B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并要求B出具了原始的拆迁安置协议。这些材料共同构成了A审查房屋权属的完整证据链——A不仅核对了B作为被安置人的身份,还通过村委会的证明核实了房屋的产权归属。
同时,程律师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来源进行了深入调查。她查明,B作为被安置人,其名下安置面积不仅包含其个人份额,也确实包含家庭其他成员的人口面积。但程律师指出,这一家庭内部的份额分配问题,是B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纠纷,A作为外部买受人,在XX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对房屋权属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庭审中,程律师围绕“善意第三人”这一核心论点展开有力辩论。她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关键证据,论证A在购买房屋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属于善意第三人。她指出:原告主张享有涉案房屋的部分面积,属于家庭成员内部的份额纠纷,与A无关;A作为善意的相对方,其信赖利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如果因家庭内部矛盾而否定外部XX的安全性,将严重损害市场XX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程树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A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已要求B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及拆迁安置协议,对房屋权属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属于善意第三人。原告主张的份额争议属于家庭成员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A的XX安全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A对程树钰律师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扎实的证据准备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还迁房买卖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特殊之处在于房屋涉及家庭内部人口安置面积份额争议。程树钰律师在办案中深刻体会到,一是“善意”是可以通过证据证明的,买受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认定善意的核心标准,村委会证明、安置协议等书面材料是证明审查义务的关键证据;二是还迁房XX中买受人应主动要求出卖人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安置协议、产权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才能在争议发生时主张善意第三人保护;三是家庭内部份额纠纷不应影响外部XX安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口面积分配问题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四是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XX安全与信赖利益,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在法定条件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为XX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保障的前提是XX各方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程树钰律师以敏锐的法律判断、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庭审辩论,帮助A在家庭份额争议中成功主张善意第三人保护,获得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圆满结果。本案的成功再次印证:面对涉及还迁房权属争议的复杂纠纷,选择一位既懂法律、更懂证据的律师,是当事人维护自身XX安全的最大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