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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纠纷本诉反诉双重胜诉,汪伟鹏律师协助加盟商追回百余万保证金、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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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伟鹏律师深耕特许加盟、商事合同纠纷,精通《民法典》合同编、特许经营司法解释,熟悉电子数据微信证据司法认定规则,精准解决“无盖章微信补充协议效力”这一全案核心难点,打破品牌企业惯用抗辩逻辑。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是跨省份服装特许经营合同重大商事纠纷,案件合并处理本诉、反诉,涉案标的高达百余万,案情复杂,存在书面主合同、微信往来补充协议、门店经营流水、货物扣押、单方撤店、劳动赔偿多重交叉争议。汪伟鹏律师作为原告加盟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两次开庭、证据梳理、质证辩论、法律论证工作,最终法院认定品牌特许企业【被告甲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保证金、承担投资收益、装修、租金、用工等各类经营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余元,同时仅判令原告承担少量货品折价赔偿,整体实现当事人债权大幅胜诉,挽回巨额加盟投资损失。

1、案件基础背景

原告A与国内大型服饰品牌运营甲公司签署五年期《特许经营工厂店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几十万货品保证金、十几万装修预付款,开设品牌线下加盟门店。合同约定统一供货、统一收银结算,每月按比例划分门店营收,同时双方另行通过微信沟通达成补充合作协议,明确品牌方承担门店部分房租、保证保证金年化固定投资收益、承担门店三年经营亏损、全额承担门店装修成本等核心扶持条款。合同履行前期,双方正常对账结算,甲公司也曾按照补充约定支付过部分门店房租。合作第三年,品牌方内部调整运营策略,未与加盟商充分协商,直接派人前往门店张贴撤店退货标识、打包全部货品,意图单方面终止合作、收回全部商品,原告为避免经营财产全部流失,合理留置门店内品牌货品,双方矛盾彻底爆发。后续甲公司发函,以原告二楼售卖其他品牌服饰、阻拦撤货为由,单方面通知解除特许合同。原告多次发函要求对方履行保底、房租、亏损、装修等补偿约定,品牌方均予以拒绝,双方协商完全破裂。原告遂向外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支付保底收益、装修垫付、房租损失、员工劳动赔偿等全部投资损失;甲公司同时提起反诉,主张原告私自售卖竞品、扣押货品构成违约,要求原告赔偿全部货物损失。汪伟鹏律师接受原告全权委托,跨区域办理本案一审全部代理事务,统筹本诉债权主张、反诉抗辩两大核心工作。

2、被告甲公司本诉抗辩+反诉全部主张

本诉抗辩意见:①微信沟通的补充协议无纸质盖章原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应当承担房租、保底、亏损、装修相关补偿;②原告门店二楼私自经营同类服饰,违反特许合同排他经营约定,属于先行根本违约,品牌方有权单方解约;③原告阻拦工作人员撤货、私自处置货品,全部经营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④门店用工、房租、装修均为加盟商自身经营成本,按照原始主合同应当由原告全额自行承担,品牌无赔付义务。

反诉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赔偿全部扣押品牌服饰对应的巨额货款,主张货品价值近百万,同时驳回原告全部本诉索赔诉求,意图通过反诉抵消原告全部债权。

3、汪伟鹏律师全流程精细化代理工作

1)海量证据分层梳理,补强微信补充协议法律效力。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无纸质盖章的微信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汪伟鹏律师系统归集全套证据:五年特许主合同、双方微信完整聊天原始记录、品牌区域经理发送的补充协议照片、品牌方实际转账房租银行流水、门店租金租赁合同、装修付款凭证、历年门店经营对账表、双方往来函件、撤店现场照片视频、门店员工劳动仲裁文书及赔付凭证、保证金与装修款转账记录。针对补充协议,汪伟鹏律师从三方面论证效力:一是双方业务负责人完整微信沟通原始载体完整留存,对方经理明确发送协议图片,并未否认条款内容;二是品牌方实际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对应年度房租,以实际履行行为追认协议效力;三、主合同已经约定保底意向,补充协议是细化落地条款,前后约定相互印证,结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完整说服法官认可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直接击破品牌方核心抗辩根基。

2)针对品牌方“二楼经营竞品构成违约”抗辩精准反驳。汪伟鹏律师结合特许合同原文解读:合同仅约束特许门店划定经营区域内只能销售该品牌商品,门店二楼不在特许经营场地划定范围,合同未对二楼经营品类作出限制;品牌方仅凭二楼有其他服饰即单方解约无合同依据,不存在先行违约事实,品牌方擅自组织撤店才是根本性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据此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并全部赔偿损失。同时提交现场撤店打包视频、退货单据,单据全部标注“撤店退货”而非季节性调货,证明品牌方事前即有单方终止合作的主观意图,违约在先。

3)分项完整论证原告各项索赔合法依据,逐项梳理损失金额。汪伟鹏律师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分六大类清晰列明债权:①几十万货品保证金,合同约定无违约合同终止全额退还;②保证金固定年化投资收益,按补充协议约定计算对应年限金额;③原告垫付的大额装修费用,补充约定全部由品牌承担;④品牌方未足额承担的门店房租差额;⑤门店经营三年亏损补偿;⑥因品牌单方撤店引发员工离职产生的劳动仲裁赔偿,结合双方用工管理约定划分责任,由品牌方承担对应补偿。每一项诉求均配套转账、合同、沟通记录、司法文书作为佐证,计算标准全部依托书面及电子协议,诉求具备完整事实与法律支撑。

4)全面应对被告货物损失反诉,合理压低赔付金额。针对品牌方反诉巨额货品赔偿,汪伟鹏律师提出多重抗辩:第一,品牌方单方违约在先,主动上门撤货引发留置,过错根源在被告;第二,品牌方无法提交完整进货、定价凭证,不能证明货品真实市场价值;第三,原告自行认可处置货品的销售总额,结合服饰行业合理利润率折算货品成本,请求法院酌情调低赔偿数额。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仅判令原告承担几十万货品折价,远低于品牌反诉主张金额,大幅抵消反诉不利影响。

5)庭审分层辩论,统筹本诉与反诉逻辑,兼顾跨区域商事裁判尺度。本案为异地中级法院商事大案,汪伟鹏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电子数据证据相关法条,分阶段论述:品牌方单方撤店构成根本违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各项损失均应由品牌承担、反诉货品损失应当酌情降低,两次庭审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后提交万字书面代理词细化全部观点。

4、一审中级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确认双方五年特许经营合同于本案诉状送达被告之日正式解除;

判令甲品牌公司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支付保底收益、装修、房租、劳动补偿等全部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余万元;

支持原告全部核心本诉诉求,仅判令原告向品牌方支付几十万货品折价赔偿;

本诉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企业承担,反诉诉讼费用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摊。

原告本诉百余万债权完整获得司法保护,反诉风险被大幅缩减,整体案件取得压倒性胜诉结果。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大型服饰特许加盟典型疑难商事纠纷,实务中品牌特许企业常利用强势缔约地位,仅履行纸质主合同、事后否认微信沟通的补充扶持承诺,经营出现波动后直接单方面撤店解约,并提起高额货品反诉,以此抵消加盟商投资损失。加盟商手中仅有微信图片版补充协议,无企业盖章纸质原件,极易被法院认定无约束力,全部保证金、装修、房租、保底投入面临无法追回的巨大损失。汪伟鹏律师精准抓住品牌方实际履行补充协议转账记录、完整微信原始电子证据两大核心突破口,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成功让法院认可微信补充协议效力,从根源推翻品牌方全部免责抗辩;同时分层梳理数百万加盟各项投资损失,逐项对应合同条款形成完整债权证据链,完整支撑原告全部索赔请求;针对对方高额货品反诉,从违约过错、举证不足两大角度抗辩,大幅下调原告应付赔偿数额,实现本诉全额胜诉、反诉大幅减损双重办案效果。本案为全国服饰、餐饮类特许加盟加盟商维权提供成熟诉讼范式,清晰证明微信商务沟通记录、企业实际履约流水可作为补充合同有效证据,即便品牌企业单方撕毁合作、提起反诉,委托专业商事律师完整梳理证据、精准拆解法律关系,依然能够全额追回大额加盟投资款与经营损失,有效对抗连锁品牌企业强势法务团队。同时本案标的高、审理层级为中级人民法院,充分体现复杂跨区域商事案件的专业代理价值。

三、律师价值

复杂特许经营商事案件专业把控能力极强:汪伟鹏律师深耕特许加盟、商事合同纠纷,精通《民法典》合同编、特许经营司法解释,熟悉电子数据微信证据司法认定规则,精准解决“无盖章微信补充协议效力”这一全案核心难点,打破品牌企业惯用抗辩逻辑。

海量证据系统化分类、补强能力突出:本案证据包含多年聊天记录、银行流水、门店经营资料、多份司法文书,材料繁杂跨度数年,汪伟鹏律师搭建分层证据体系,区分主合同、补充合意、违约事实、损失凭证四大模块,将零散电子记录转化为法院采信的核心定案依据,补齐普通当事人取证短板。

本诉反诉一体化统筹代理思路罕见高效:同步处理原告大额债权本诉、企业高额货品反诉两大对立诉求,一边全力主张百余万投资损失,一边精准抗辩压低反诉赔偿,双向攻防兼顾,避免当事人顾此失彼,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精准区分特许门店经营范围边界,击破企业单方解约借口:紧扣原始特许合同场地划分条款,论证二楼经营不构成违约,直接认定品牌方单方面撤店属于根本违约,为原告解除合同、全额索赔奠定基础事实。

跨区域重大商事案件庭审、文书专业度高:本案异地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层级高、标的巨大,汪伟鹏律师两次庭审逻辑清晰、法条引用精准,配套书面代理词完整细化全部代理观点,充分说服合议庭采纳全部核心意见,保障百余万债权全XX地。

全方位挽回当事人巨额加盟投资损失,妥善化解反诉风险,案件处理结果远超当事人预期,当事人投入的保证金、装修、房租、三年经营亏损全部由品牌企业承担,大额经济损失完整追回,高度认可汪伟鹏律师商事案件专业代理水平。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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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伟鹏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现任职于全国优秀、安徽十强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汪伟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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