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161万余元配套安置纠纷,北京霍新丹律师当庭驳斥审计报告抗辩,协议认定有效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XX)京X民初X号,原告AX委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霍新丹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一同参与诉讼的还有原告家属B某;被告为北京XX公司,第三人系北京D公司,案件属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23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第三人均派员到庭参与庭审。
20X年X月X日,原告AX与被告北京XX公司签订XX村第XX号《XXX回迁安置协议》,书面约定原告家庭X人享有X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安置房均价XXX元/㎡,原告按协议完成腾房交付义务,被告足额支付XXX元拆迁补偿款,拆迁指挥部后续出具《回迁户排号单》再次确认180㎡安置面积。多年后选房阶段,被告单方面缩减安置面积至140㎡,理由是原告家属AX1不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标准,第三人D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拆迁方案佐证该观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原告遂提起诉讼,核心诉请为确认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第三人共同抗辩,主张被告仅为代拆代付主体,内部拆迁方案、审计报告显示AX1不具备安置资格,协议中对应面积条款违反拆迁政策,应认定协议无效。
二、律师代理辩护经过
完整梳理多层级证据链条:霍新丹律师归集拆迁安置协议、全额补偿款转账记录、腾房交接凭证、回迁排号单、XX区政府正式拆迁安置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材料,完整还原签约、履约、面积确认全过程,固定被告盖章确认安置面积的核心书面证据。
精准拆解对方抗辩逻辑并针对性反驳:针对被告、第三人以内部拆迁方案、事后审计报告否定合同效力的核心主张,律师明确区分内部拆迁方案仅为项目内部管理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依据;20XX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形成于签约十五年后,不能推翻20XX年双方自愿盖章达成的书面约定。
调取关键补强证据夯实事实基础:指导当事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户籍迁移官方档案,完整还原AX1户口变动时间线,击破对方仅以户籍节点否定安置资格的片面主张,佐证签约时双方已共同认可X人XXX㎡安置标准。
庭审清晰划分合同主体权责:当庭厘清被告虽受第三方委托实施拆迁,但系案涉安置协议签约盖章主体,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约束原被告,其事后单方缩减安置面积无合同与法律依据,完整发表代理意见支撑原告诉请。
法律适用精准论证合同效力:围绕《民法典》配套时间效力规定、原《合同法》合同有效要件展开说理,论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有效。
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XX回迁安置协议》(XX村第X号)系AX与北京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第三人依据内部拆迁方案、事后审计报告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全部不予采信。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被告北京XX公司承担,需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完成缴纳。
四、霍新丹律师核心专业价值
区分政策文件法律效力:精准识别企业内部拆迁方案、事后审计报告不具备否定书面合同效力的法律效力,直击对方核心抗辩漏洞。
证据体系层层闭环:整合十五年间签约、付款、腾房、官方排号、政府户籍档案多维度证据,形成完整事实闭环,打消法院事实认定疑虑。
主动补强关键官方证据:指导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户籍原始档案,补足对方刻意回避的户籍事实,强化我方主张可信度。
厘清拆迁委托法律关系:清晰区分委托拆迁内部约定与对外安置合同效力,明确签约盖章主体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杜绝被告推诿责任。
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成功确认180㎡安置面积协议合法有效,为后续原告完整享受回迁购房权益、对抗开发商单方减损安置面积行为奠定生效裁判基础,保障拆迁群众安置核心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