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歌曲《某某某》诞生于红军时代,由A于XXX年X月创作词曲,是一首具有深厚历史背景和重要意义的红色经典歌曲,于20XX年入选“影响深远的某红色歌曲”之一-。该歌曲在加强部队纪律性、增强团结、促进作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人民军队政治工作三大原则相契合,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作品-。A于XXX年去世,原告B系A之孙女,通过继承取得该歌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某证书》。
20xx年,B发现被告某公司于20XX年X月将改编后的《某某某》歌曲拍摄为企业文化宣传片,以“稳健司歌:某某某”为标题上传至某视频。该视频曲调与原作品一致,但歌词被大量修改,内容变更为宣传该公司纪律和理念,多处出现公司简称,视频画面为公司员工工作、活动及合唱场景。B遂以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被告辩称:《某某某》系革命集体智慧的结晶,不属于原告所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及改编权已超过50年保护期;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不具备公证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定:B提供的《某证书》能够证明A系涉案作品的词曲作者。A的继承人中,甲、乙均放弃继承权,另一继承人丙已去世,其继承人丁亦放弃继承权,B作为丙剩余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关于被告辩称的保护期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A于XXX年去世,涉案作品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
关于侵权认定:被告将涉案作品歌词改写后用于企业宣传,曲调与原作品一致,侵害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将作品摄制并投放于信息网络,使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取,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摄制权。法院特别指出,红色经典作品宣扬爱国主义精神,而被告修改后的作品仅用于宣传单个企业主体,在艺术境界和影响力层面形成鲜明对比,对原作品产生消极作用。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流传广度、社会意义、侵权时间、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15000元(含合理开支)。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面支持原告关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被判令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法院明确认定被告将红色经典歌曲改编为企业司歌并上传网络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著作权继承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摄制权-。
三、律师价值
著作权权属的完整证明与继承链条的清晰构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系统收集并提交了《某证书》、民政部出具的《某某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及三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证据,形成了从作者A到原告B的完整著作权继承链条-。该证据链使法院确信原告系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为本案的实体审理奠定了权利基础。
对“著作权保护期已过”抗辩的精准回应:被告主张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及改编权已超过50年保护期。律师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精准区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不同保护期限——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五十年-。A于xxxx年去世,财产权利保护期至20xx年x月x日,故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主张与有效论证:被告对涉案作品歌词进行了实质性改写,将宣传纪律和爱国主义的红色经典内容变更为宣传单一企业主体的商业内容。律师分别主张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人身权,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同时侵害了上述两项权利-。该主张使原告在财产权利之外,还获得了赔礼道歉的人身权救济,实现了对著作权人精神权益的全面保护。
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的有效维护:被告质疑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明力。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规则,主张可信时间戳作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出具的认证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证明效力。法院最终采信了该证据,认定被告制作并上传被控侵权视频具有高度盖然性。
红色经典作品社会价值的充分阐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着重阐述了《某某某》作为红色经典作品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意义——该歌曲诞生于红军时代,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最形象的记忆,入选“影响深远的某红色歌曲”,宣扬爱国主义精神-。法院在判决中专门引用了上述论述,并将“红色经典作品被改编为企业宣传片对原作品产生消极作用”作为判令被告公开道歉的重要依据。
侵权赔偿的务实主张:在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均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律师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了涉案作品在其他电视节目中的授权使用费作为参考-。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社会意义、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15000元(含合理开支)。该数额虽低于原告主张的15万元,但在法定赔偿框架内已属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