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及两家被告均不服,分别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两家上诉的原审被告在法院送达的《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交费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费用缓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告知书》,认定两家被告提交的上诉费缓交材料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关于缓交诉讼费的规定,要求其在收到退回的申请材料次日起三日内按规定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两家被告收到《告知书》及退回材料后,至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何映波律师作为原审原告的代理人,在对方两家被告申请缓交上诉费后,密切关注其缴费情况。当两家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缓交材料且未按期缴费时,法院依法裁定:两家原审被告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原告上诉的部分继续审理。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程序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原审被告在上诉后提出的诉讼费用缓交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其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程序性突破点在于两家原审被告因未满足诉讼费用缓交的法定条件且未按期缴费,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一程序性结果使得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对手被有效“清除”,仅需继续审理自己上诉的部分,二审审理范围大幅收窄,争议焦点更为集中,诉讼风险显著降低。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审原告,精准把握诉讼费缴纳程序规则。在对方两家被告申请缓交上诉费后,密切关注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旦其缓交申请被驳回且未按期缴费,则对方上诉自动撤回,我方在二审中的对手被程序性排除。无需在实体上应对对方的抗辩,诉讼风险大幅降低。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两家原审被告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原告上诉的部分继续审理。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中,因原审被告未能规范履行上诉缴费程序而丧失上诉权的典型案例。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并非“提交上诉状即告完成”,缴纳上诉费是启动二审程序的前提条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审查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缓交申请不会获得法院批准,逾期不缴费即被视为放弃上诉。该案充分说明:诉讼程序中的期限和缴费规则是“硬杠杠”,忽视了这些程序细节,即便一审判决不利也无权在二审中争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