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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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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陈X盗窃案

  承办律师:安徽XX李燃律师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陈X,男,汉族,1978年4月1日生,住址: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无业。2015年4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陈X2014年下半年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各类财物共计38338.30元,数额较大,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陈X系累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从重处罚。

  办案过程:

  本案由公诉机关移送法院起诉进入一审程序后,犯罪嫌疑人陈X的家属(妹妹胡X)委托安徽XX李燃律师作为其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陈X的犯罪事实如下(1)犯罪嫌疑人陈X自2014年11月以来在安徽省各地流窜盗窃作案,盗窃物品价值累计38338.30元,数额较大(2)犯罪嫌疑人陈X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罪嫌疑人在前一项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通过仔细研读起诉书与相关卷宗,辩护人发现陈X被指控的11项犯罪事实中的第七项中的7500元被盗现金,除了被害人胡X的证言外并无其他实物证据作为佐证,尚无充足证据作为认定7500元为犯罪金额的依据。因此可以一次作为突破口寻找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犯罪嫌疑人陈X被指控的犯罪金额不大(符合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但犯罪事实大多有充足证据作为佐证且存在累犯情节。从犯罪金额入手是能是能使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关键。

  辩护意见:

  案件如期开庭,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认定,犯罪金额认定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方面发表了详细、有力的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未采纳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未采纳7500元被盗现金的言词证据,将犯罪金额认定为30838.30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陈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在案件一审判决结束后,辩护律师在池州市看守所内会见了陈X,并询问其是否上诉,陈X对于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并表示不上诉。

  社会效果:

  案件宣判后,陈X及其家属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信服。也十分感谢李燃律师的帮助,十分赞赏李燃律师的职业技能与专业水平。该判决深刻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求和任务的体现。

  刑法辩护律师除了要熟练掌握刑法法条,更应掌握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学的相关知识,认真研读卷宗,学会从证据认定上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寻找证据认定过程中的漏洞以及刑事证据链不完整的问题,合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以及不具有证明力证据的辩护意见,真正意义上做到罪刑法定,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法律的精神与要义——公平和正义。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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