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陈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公安机关向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家属委托阎丽婷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阎丽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陈X,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当事人主观恶性小、涉案程度浅、获利少、系初犯无前科等从轻情节;随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予批捕法律意见,论证陈X社会危险性较低,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建议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结果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陈X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乡宁县公安局当日释放陈X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保证金五千元。
裁判理由:结合涉案情节与嫌疑人个人情况,对陈X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范社会风险,无逮捕必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