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新化县一起引发关注的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对情侣在网上招募卖淫女,并容留介绍她们从事违法活动。检察院原指控,二人不仅组织卖淫,还涉及引诱幼女卖淫——其中有两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以及一名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孩。
如果这一罪名成立,起点刑期将在五年以上,甚至更重。
但案件最终出现重大转折:其中一名被告人,仅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定罪,刑期从最初预计的8年降至2年6个月。 而另一名被告人,则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差距为何如此之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拆解。
辩护焦点:有没有“引诱”的故意?
承办此案的陈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逐步梳理出关键突破口——
我的当事人没有“引诱”的主观故意。
她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但并未采取诱骗、胁迫等手段主动招揽,而是以容留、介绍的方式参与其中。在法律上,“引诱”和“容留介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量刑起点差异巨大。
辩护律师提出的核心观点是: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引诱幼女卖淫罪。 这一区分,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
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量刑区别对待
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平律师的意见,认定该被告人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仅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而同案另一被告人,因涉案情节更重,被判处13年。同案不同判,折射出辩护方向、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