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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理赔总额15万元,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投保企业,一审全额支持保险理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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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案件(占比约45%),此外,在刑事案件领域,承办案件达100余件,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比约80%),且多次为企业进行风险控制讲座,是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案件详情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理赔总额15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投保企业,一审全额支持保险理赔诉求

案情简介

投保企业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意外伤残保额500000元,意外医疗保额50000元,约定医疗费扣除100元后按90%赔付。施工人员在项目工地高处跌落受伤,产生医疗费合计86041.1元,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企业先行垫付医疗款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抗辩应当适用保险专属伤残评定标准并申请重新鉴定,主张医疗费仅限医保范围赔付。投保企业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理赔50000元、伤残理赔100000元,合计150000元。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投保企业参与庭审,完整提交保险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九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务纠纷生效裁判文书、垫付转账凭证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限医保用药两项抗辩,重点援引保险法格式条款说明义务规则,主张保险公司未举证就特殊伤残评定标准、医保外免赔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约束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各项理赔金额均符合保单约定。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重新鉴定、限医保赔付的抗辩,判决保险公司合计赔付150000元:向投保企业支付医疗费理赔款43958.6元,向受伤施工人员赔付医疗费6041.4元、伤残理赔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企业全部理赔诉求得到一审完整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援引保险格式条款说明义务规则驳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一审全额争取150000元保险理赔款。


  • 1970-01-01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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