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某,1986 年出生,户籍地紫阳县向阳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珍(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某某,1994 年出生,户籍地紫阳县双安XX
- 案件基础事实:原、被告为朋友,被告因生活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欠款 35602 元;双方协商确认仅需偿还 30000 元,后被告长期拖欠拒不还款,原告委托邝珍律师起诉维权,诉请判令被告偿还 30000 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认可全部欠款事实,但无力一次性付清,申请法院调解分期还款。
办案经过
原告多次私下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债权长期无法兑现,为保障自身财产权益,委托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邝珍律师处理本案。邝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转账、沟通记录等借贷证据,固定完整债权事实,明确双方协商减免部分欠款后确定 30000 元还款总额的关键事实,整理完整起诉材料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自认欠款属实,但表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清偿,主动提出分期还款调解方案。邝珍律师充分考量原告回款风险,并未简单同意分期方案,主动与承办法官、被告多轮沟通协商,重点提出增设逾期加速到期条款,避免被告分期拖延、长期占用资金。同时主张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违约方被告承担,降低原告维权成本。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就分期节点、违约后果、诉讼费承担达成全部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性,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全程高效化解借贷矛盾,既兼顾被告还款压力,又从法律层面筑牢原告债权保障防线,完整走完立案、庭审、调解、文书确认全流程。
案件结果
- 调解主文结果:被告分三期偿还原告借款 30000 元,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付 5000 元,2027 年 12 月 30 日前付 10000 元,2028 年 12 月 30 日前付 15000 元;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 550 元减半收取 275 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 法律依据与裁判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相关规定,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合法,被告负有足额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自愿协商履行方式,法院可依法确认合法调解协议;增设加速到期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备强制执行力,可有效约束被告按期履约,降低原告后续执行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