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原告:某某,1966 年出生,户籍地紫阳县双安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珍,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某某,1983 年出生,户籍地紫阳县双安XX
- 案件基础事实:被告因自身无法办理银行贷款,请求原告以自身名义向银行贷款 100000 元交由被告使用,并出具借条约定按银行利率计息。被告长期未还款,原告背负银行债务,后被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欠款及利息,但始终分文未付。原告委托邝珍律师起诉,主张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被告认可全部欠款事实,因工程款未收回经济困难,申请法院分期调解。
办案经过
原告替他人出面贷款,多年独自承担银行债务,多次协商催讨无果后,委托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邝珍律师处理债权纠纷。邝珍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银行贷款凭证、款项交付记录、借条、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全套证据,完整固定被告实际用款、确认本息金额的核心事实,精准核算本金、利息及逾期费用,撰写完整民事起诉状,明确四项诉讼请求并整理立案材料提交紫阳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认可全部债务,但表示暂无一次性清偿能力,希望分期调解。邝珍律师充分预判分期回款风险,与承办法官、被告多次协商谈判,一方面保住全部本金、高额利息,争取由被告全额承担案件受理费,额外敲定 5000 元律师费由对方支付;另一方面增设任意一期逾期即可一次性执行全部剩余款项的违约条款,杜绝长期拖欠隐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法院审查协议合法有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完整实现当事人全部核心维权诉求。
案件结果
- 调解结果: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100000 元、利息 184000 元,合计 284000 元;本金分两期支付,利息自 2028 年起每年偿还 23000 元;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 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85.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 裁判理由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双方借贷事实真实有效,被告实际使用借款,应当依约清偿本金与利息;双方约定违约加速到期、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法院依法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