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户籍地紫阳县双桥XX道,无代理人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户籍地紫阳县双桥镇解放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珍,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件基础事实:双方曾合伙采矿,被申请人出资 70000 元,后续双方协商退伙清算,申请人出具欠条确认返还 70000 元。事后申请人拒不还款,一审、二审均判决申请人清偿欠款。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以双方属于合伙关系、欠条并非借款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委托邝珍律师参与再审审查,主张案涉欠条是合伙清算后的债权协议,对方应当依约还款。
办案经过
当事人因合伙退伙清算后对方拒不支付清算款,先后走完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均支持我方债权。败诉方不服生效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试图以双方属于合伙、不应按欠款处理为由推翻全部裁判结果。当事人委托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邝珍律师参与再审审查程序。邝珍律师接收委托后,完整调取一审、二审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合伙出资、退伙协商、出具欠条全过程,精准区分合伙基础关系与退伙清算债权协议两种法律关系,对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梳理抗辩思路。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录音等新证据逐一拆解质证,指出相关证据无法推翻清算欠条效力,同时说明对方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无法律依据。再审审查听证阶段,邝珍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引用司法解释阐明清算达成的债权协议独立有效的法律观点,充分论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错误,有力反驳对方全部再审理由,最终高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再审申请,完整保住当事人生效债权。
案件结果
- 裁定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维持,申请人仍需按照欠条约定偿还 70000 元款项;法院不予准许申请人调取证据的申请。
- 裁判理由及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合伙终止后经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欠条,不受基础合伙关系约束,应当按债权凭证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提交的证人、录音证据不足以推翻清算欠条,不足以证明原审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再审相关规定,申请人再审理由不满足再审法定情形,故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是再审举证义务,无正当理由法院不依职权调取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