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阜新刘莹律师代理被收养人,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案情简介
长辈同胞以收养手续虚假、未办理民政登记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早年形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一审法院以未办理法定收养登记为由,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抗辩两点:一是起诉人并非收养关系相对方,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确认之诉;二是早年仅做村委会备案与户籍登记,未办民政登记属于管理性瑕疵,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无效,且双方长期形成抚养赡养事实。原审原告主张收养存在买卖情形、落户材料虚假,坚持一审判决合法有效。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二审代理被收养人出庭,围绕诉讼主体资格、收养登记法条性质两大核心展开辩论。提交村委会备案证明、户口本、过往生效类案裁判文书、早年抚养事实相关材料;明确指出确认收养关系之诉适格主体仅限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起诉人仅因继承存在利益冲突,与收养人身权法律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满足起诉条件;同时论证民政登记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一审未审查主体直接裁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观点,认定原审原告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起诉;一审预交300元诉讼费全额退还,二审300元诉讼费由原审原告承担,当事人上诉诉求全部实现。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厘清确认收养之诉主体资格规则,指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对方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