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返还原物二审纠纷|西宁李斌代理上诉人,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XX房诉请
###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婚姻落户成为拆迁安置在册6人之一,政策每人享有50㎡安置份额,案涉安置房全部集资款由老人缴纳,房屋仅村委会内部登记无不动产证。当事人离婚后仍居住该安置房,房屋登记人起诉一审法院,要求当事人XX退房屋。一审法院以当事人无书面居住权、无产权登记证据为由,判决限期XX退房屋。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属于法定安置对象,享有专属安置权益,即便房款由登记人出资,也无权剥夺其居住使用资格,对方主张份额抵消无事实法律依据。
###办案经过
二审阶段律师代理当事人,重点调取村委会安置花名册、人口分配明细、村委情况说明全新关键证据,完整证明当事人属于6名安置人口之一,单独享有50㎡安置权益;针对对方提出二期房屋抵扣份额的抗辩,逐条反驳无书面抵扣协议、无法律支撑;围绕拆迁安置权益人身专属属性展开说理,区分出资义务与安置资格两种法律关系,完整提交二审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举证及代理观点,认定当事人享有案涉安置房法定安置权益,对方XX退主张不能成立;依法撤销一审XX退判决,全部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原审原告承担,当事人保住房屋居住使用权益。
##律师核心价值
二审调取安置户籍全套新证据,厘清安置权益人身专属性质,成功撤销一审XX房判决,彻底驳回对方XX退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