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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劳务摔伤致残,罗文斌律师代理伤者获十四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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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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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雇主多方推脱赔偿、质疑伤残鉴定。罗文斌律师完整整理病历、鉴定报告、用工沟通记录等证据,厘清劳务关系与过错划分标准,法院认定双伤残有效,判令雇主承担七成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十余万赔偿款。

案件详情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川 0823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 男,1972 年 5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乡镇村组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男,1974 年 11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乡镇村组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11 月 25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罗文斌、被告均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226878.54 元,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XXX电焊作业,日薪 400 元,施工时从高空坠落受伤,伤情严重,经鉴定构成九级、十级双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后起诉维权。

被告抗辩:双方非直接雇佣,原告违规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自身过错极大,伤残鉴定包含旧伤,不认可鉴定结论。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成立个人劳务关系,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原告未佩戴安全护具存在自身过错,法院划分责任比例为雇主 70%、伤者 30%;案涉伤残鉴定合法有效,核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合计 230826.99 元,扣除被告已垫付 13302.86 元后,判令雇主承担剩余赔偿款。

依照人身损害、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 XXX 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48276.03 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 767 元,双方按比例分担。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XXX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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