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0天“黄金期”全力狙击,诈骗罪嫌犯终获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原告(被害人): 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被告(犯罪嫌疑人): 某某某(男,案发前系某某科技公司业务经理)
辩护律师: 卢XX律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涉案公司): 某某某(系被告所任职公司负责人,配合调查)
案情简述: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涉嫌在业务合作中,通过虚构项目需求、伪造部分验收单据的方式,骗取合作方某某公司预付款及中期款项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被被害单位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公安机关经初查后于2026年6月某日对某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深圳市某看守所。某某某家属在拘留第7日委托卢XX律师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卢XX律师接受委托后,于次日即依法会见了在押的某某某,详细核对了涉案合同、资金流水、沟通邮件等关键证据线索。经初步研判,卢律师发现本案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空间——某某某所负责的项目确实实际推进,但因上游供应商突发违约导致项目延期,其未及时告知被害单位并挪用了部分款项用于周转,主观上更偏向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在拘留后的第14天,卢XX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首份《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从“社会危险性”角度切入,提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且愿意全额退赔并配合调查。同时,卢律师主动联系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协调双方进行民事和解谈判,最终促成某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全部涉案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
在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黄金7天”内,卢XX律师加班整理了一套完整的证据比对图表,向检察官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通过时间轴清晰展示资金去向和项目真实进度,有力论证了某某某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期间,卢律师先后三次会见当事人,稳定其情绪并指导其客观陈述事实,同时与办案警官多次电话沟通、当面交换意见,最终推动侦查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刑拘第30天)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某某某于当日获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对某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深公某取保字〔2026〕第XXX号),某某某缴纳保证金后当日释放。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但某某某已恢复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