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强奸罪重罪黄金救援,卢建军律师力破构罪证据链,当事人刑拘第37天终获不批捕取保
案情简介
报案人(控告方): 某某某(女,案发时系犯罪嫌疑人同事)
犯罪嫌疑人(被告): 某某某(男,案发前系深圳市某科技公司职员)
辩护律师: 卢建军律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涉案公司): 某某某(系犯罪嫌疑人所任职公司负责人,配合调查)
案情简述: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在2026年6月某日公司团建活动后,被同部门女同事某某某报案称其在酒店房间内实施了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于接警当日对某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深圳市某看守所。某某某家属在拘留第5日紧急委托卢建军律师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卢建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深圳市某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详细了解了事发当晚的时间线、双方关系、事前沟通记录、现场环境及事后双方互动情况。通过首次会见,卢建军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在“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核心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大疑点——双方事前有较长周期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事发过程中无明显反抗伤痕,且事后双方仍在同一微信群中有正常互动,并未当即报警。
在侦查阶段的前14天内,卢建军律师先后三次会见当事人,反复核对每一个时间节点和细节,同时指导家属合法调取了当晚团建聚餐的监控录像、双方微信全部聊天记录、同行同事的证人证言线索等关键材料。卢律师整理出一份长达12页的《法律意见书》,附上双方关系时间轴、聊天记录截图比对表,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更接近于“事后悔奸”而非刑事犯罪,并首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然而,侦查机关在拘留第30天时将案件报请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的“黄金7天”内,卢建军律师加班加点,重新梳理了全案证据,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补充证据材料,重点论证:①双方存在情感暧昧基础;②案发现场无暴力、胁迫痕迹;③被害人报案时间与事发间隔数天,动机存疑;④犯罪嫌疑人无前科、无逃跑风险、无串供可能。期间,卢律师多次与检察官电话沟通、当面递交材料,积极表达当事人愿意配合调查的诚意。最终,在刑拘第37天,检察院采纳了卢建军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决定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批准逮捕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据此对某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某某某缴纳保证金后于当日释放。
决定理由及法律适用:
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关键构成事实上尚未达到逮捕所要求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结合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系初犯、无社会危险性、愿意配合后续调查等情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证明力问题,卢建军律师通过精细化证据比对,成功将案件定性拉回证据不足的辩护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