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仲裁委裁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18万元,一审全面翻盘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在线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在仲裁阶段裁决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18万元,而对于劳动者的诉求没有支持。在法院一审阶段,结果全部推翻,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诉求,而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曾XX入职湖南某工程设计公司深化部门施工图岗位,工作内容为施工图设计,工资构成:基本工资1500元加上提成工资(施工图按面积算,效果图按张数算),工资由财务或股东个人账户发放,发放工资的时间通常是每个月的15日。入职后,某工程设计公司从未为曾XX购买社会保险,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提供一份原件或电子件给曾XX。
  2022年12月底,某工程设计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同曾XX签订合作协议,曾XX拒绝后,某工程设计公司拒不提供工作条件,并且收走了公司的电脑。2023年1月3日曾XX以未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某工程设计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曾XX离职后向长沙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工程设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某工程设计公司申请反仲裁,主张曾XX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向某工程设计公司支付赔偿金205370元。其理由为曾XX将客户的施工图纸、施工细则等材料私自发送给公司竞争对手,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属于泄露公司商业的行为。因曾XX泄密行为,导致公司违反了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客户因此向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贰拾万元,并给予暂缓派单三个月的惩罚措施,曾XX应当赔偿公司全部损失。
  2023年4月2日,长沙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某工程设计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曾XX需向某工程设计公司支付损失180 000元,曾XX与某工程设计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曾XX不服该裁决,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起诉至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代理意见
  01
  从证据上说,某工程设计公司主张的保密协议和赔偿通知不真实,某工程设计公司所称因泄密造成的损失根本不存在。
  首先,据保密协议所称其于2020年1月1日订立,但甲方的地址显示为某广场C1栋605,经过查询,甲方的经营地址是2021年10月28日才从某一段196号东郡某广场1506房变更为某广场C1栋605的,因此该协议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明显是事后补签。
  其次,甲方客户的通知函上作出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而某工程设计公司转账的实际金额只有197800元;同时,通知函作出的对某工程设计公司暂缓派单的处罚措施也不符合实际,在2021年12月、2022年1月和2月某工程设计公司仍有甲方客户的派单,该通知函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另外,某工程设计公司2021年12月6日就已经进行了所谓“罚款”的转账,却从未告知曾XX或对曾XX进行处罚,而是直到曾XX提起仲裁时才提起反仲裁的主张,也不符合常理。
  根据曾XX从其他甲方合作方的了解,与甲方合作的设计公司都会给一笔诚意金,所谓的“二十万元罚款”实际上是某工程设计公司公司支付给甲方的诚意金,结合二者签订的保密协议和后者出具的通知函均无落款时间,曾XX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某工程设计公司捏造事实,目的是抵消曾XX的仲裁请求。
  02
  从实体上说,某工程设计公司处的图纸根本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某工程设计公司也未能证明其所称的与曾XX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某工程设计公司本身也存在图纸外包行为,某工程设计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首先,某工程设计公司依据两份无落款时间以及不属实的保密协议及通知函无法证明其存在因泄密导致的损失,而且某工程设计公司也无法证明上述情况与曾XX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曾XX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某工程设计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仅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对于商业秘密范围的规定也不满足明确性的要求:“凡在本公司就职而产生,......获取的业务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仅此依笼统的规定并不能当然认为某工程设计公司公司的所有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
  最后,甲方和其他很多设计公司有合作,彼此之间有业务沟通,甲方允许不同合作公司之间的交流沟通。从证人熊XX的出庭陈述来看,只是向曾XX询问甲方最新标准的要求,而这种设计标准各门店基本上是一样的,最终曾XX也没有告知,熊XX最终也是去询问甲方的负责人。此外,某工程设计公司也会将甲方的图纸交给公司外的设计师设计,某工程设计公司对于图纸不但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而且经常外包给公司之外的设计师,并且图纸互通,说明上述图纸并非商业秘密,某工程设计公司也不会因此遭受甲方的处罚。
  03
  从程序上说,某工程设计公司请求曾XX赔偿损失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首先,某工程设计公司在仲裁阶段用来证明曾XX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关键证据,也即曾XX与案外人熊XX的聊天记录,表明曾XX该行为发生于2021年。其次,某工程设计公司所称支付二十万元惩罚性赔偿款项的时间,亦为2021年。某工程设计公司称当时候不知是曾XX造成,但假设如X工程设计公司所称被对方公司罚了20万,但是却不知道是谁造成,也没有查明是谁造成的,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某工程设计公司的仲裁时效应从2021年起算,则2023年某工程设计公司申请反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04
  因某工程设计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曾XX被迫提出离职,某工程设计公司应当向曾XX支付经济补偿金。
  曾XX入职后,某工程设计公司一直没有缴纳社保,曾XX多次提出要求,而某工程设计公司各种理由拒绝,甚至逼迫曾XX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最后曾XX迫于无奈,自己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了社保。
  2022年12月底,某工程设计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求曾XX签订合作协议,曾XX拒绝后,某工程设计公司拒不提供工作条件,并且已经收走了公司的电脑,曾XX在职期间的设计图纸保留在公司电脑中,该电脑已被公司收走,公司所主张的曾XX未与公司交接相应资料不符合事实。某工程设计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曾XX的合法权益,曾XX于2023年1月3日向某工程设计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结果
  1、确认曾XX曾XX与某工程设计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工程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XX曾XX支付经济补偿金44885元;
  3、曾XX无需向某工程设计公司赔偿180 000元;
  4、曾XX无需与某工程设计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5、驳回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长沙劳动...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2年
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14301201****5435 执业认证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诉讼仲裁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层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展至今,已拥有500多名执业律师,先后获得“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
  • 139 7310 7410
  • 139731074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