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胡X于2022年2月14日因身体疼痛前往医院入院接受治疗。2022年4月24日,胡X被确诊患有肺癌、恶性间皮瘤。2022年5月30日,某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作出诊断,认定胡X所患疾病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石棉所致间皮瘤)。2022年7月5日,胡X因病离世。
2022年8月19日,某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经鉴定,确认胡X所患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间皮瘤)。同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X所受伤害为工伤。
2023年3月29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认定,胡X所患恶性间皮瘤与职业暴露存在必然联系,其死亡与恶性间皮瘤存在因果关系。经推断,恶性间皮瘤在导致胡X死亡的因素中占主要地位,其他合并症(如糖尿病、高血压等)占次要地位。鉴定结论为胡X所患职业病与其死亡具有关联性。
2023年5月22日,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湖南某公司未为胡X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判定胡X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湖南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据此,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出具不予支付胡X工伤待遇的决定书,认定胡X的工伤待遇应由湖南某公司支付。
湖南某公司不服该决定书,遂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维持了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决定。此后,胡X之子周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湖南某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核心争议焦点
1.胡X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情形”,胡X之子周X可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在湖南某公司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但未依法为胡X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情况下,胡X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付,还是由湖南某公司支付;
3.在湖南某公司书面拒绝支付胡X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是否可向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
三、律师承办过程
01、证明死亡与工伤存在关联性
在接受胡X之子周X的委托后,律师迅速针对争议焦点展开相关研究,并得出结论:胡X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需先证明胡X所患职业病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关联性,即确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随后,律师前往胡X生前治疗的医院及某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调取了胡X所有职业病治疗和诊断的医疗资料。待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后,向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关联性鉴定申请,并成功获得了确认胡X所患职业病与其死亡存在关联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02、配合公司向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先向湖南某公司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湖南某公司以为胡X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
后配合湖南某公司向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胡X工伤保险待遇,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书。
03、湖南省高XX再审确认未依法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情况下,胡X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湖南某公司支付
湖南某公司在收到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不予支付胡X工伤待遇决定书后,依次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判定,湖南某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对胡X进行每两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保存相关检查结果等),未依法为胡X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因此,湖南某公司应当支付胡X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确认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书合法,湖南某公司需承担支付胡X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04、在湖南某公司依然不愿意支付的情况下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
湖南某公司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书合法,且判定该公司需承担向胡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后,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此情况,律师经研究认为,在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可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同时,律师决定依法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核定胡X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金额。经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核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05、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湖南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妥善快速处理该争议,律师决定在启动先行支付同时启动请求湖南某公司支付胡X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仲裁,后又提起诉讼,本案最终在一审达成调解。
四、承办结果
1.湖南省高XX经再审认定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不予支付胡X工伤待遇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并无不当、程序合法,驳回湖南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湖南某公司未能提供胡X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等资料,说明湖南某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建立胡X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义务,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湖南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其职工胡X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公司支付;
2.胡X因病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为工伤,胡X的儿子周X依法可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湖南某公司向周X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共计111万余元。
五、结语和建议
本案为全省范围内较为少见的案例,即职工因患上职业性肿瘤被认定为职业病,且在停工留薪期内因该职业病死亡;同时,在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
对于劳动者而言
本案对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这一情形,在如何收集证据进行举证证明、如何制定诉讼策略,以及劳动仲裁委、法院对于该条的理解和适用等方面,均具有重大参考意义。同时,在司法救济途径之外,劳动者在取得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的证据后,还可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这将大幅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本案对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着明确的观点,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否则,若职工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对存在职业病防范风险的企业如何建立并保存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
对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而言
本案也提醒其应当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存在职业病风险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力度,同时明确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