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困局:涉案被拘,认罪认罚路径受阻
2024 年,周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源于周X在某网络平台参与赌博游戏后,为顺利提现,按照平台客服要求提供了个人银行卡号。后该平台因涉嫌犯罪被查处,周X所提供的银行卡被查明曾用于接收涉案资金。
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明确指出,周X“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差,不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使得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陷入困境,周X面临着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的现实风险。
二、辩护突破:双要件入手,层层瓦解指控基础
(一)主观要件突破,证明缺乏“明知”故意
辩护律师及实习人员肖X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从三个层面系统论证周X主观上不具备“明知”要件:
周X系为参与网络平台赌博游戏提现,应平台客服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其目的是为了正常提取自己在游戏中的合法收益,而非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X明知该平台涉嫌犯罪。作为一个普通游戏参与者,周X对平台背后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情,更无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本案中,侦查机关仅凭周X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就推定其“明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二)客观“情节严重”的认定:新法出罪
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 年7月22 日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调整。
新规标准:明确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提供三张(个)以上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辩护主张: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若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应适用新法。周X仅提供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明确不符合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数量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三、案件成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过系统论证周X行为既不满足“主观明知”要件,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