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同无效抗辩被驳回!宁岳峰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38.7万余元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宁岳峰律师 在线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843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合同无效抗辩被驳回!宁岳峰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38.7万余元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由原告LX委托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宁岳峰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诉讼。20XX年X月X日,LX与隆回县XX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公路“窄改宽”工程承包合同,由LX垫资承建当地XX公路拓宽改造项目,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模式,结算总价款868244元。LX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工程于20XX年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双方结算,村委会先后支付两笔工程款合计481100元,剩余款项长期拖欠未付。LX多次上门、书面催收均无果,无奈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拖欠工程款531474元以及截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出核心抗辩主张,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一,LX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无权承接公路改造工程;其二,案涉公益工程发包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发包程序违法;同时被告辩称合同仅约定上级补助资金拨付,不存在村自筹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请求法院直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告将面临工程款难以全额追回、逾期利息无法主张的巨大败诉风险,案件维权难度极大。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宁岳峰律师全面梳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单据、工程款领取凭证、催收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针对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核心抗辩要点逐一精准抗辩。首先,律师调取原告在工程竣工前已取得当地交通部门颁发的农村公路项目施工临时资质证书,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在竣工前补齐施工资质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直接推翻被告关于原告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主张。其次,针对被告未履行村民议事程序的抗辩,律师提出村委会内部决策程序属于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承包人,不能以此否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结合工程已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正式结算的事实,论证被告负有足额支付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针对被告否认自筹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观点,律师结合总价承包合同条款、竣工验收结算单、已付款流水完整举证,厘清总工程款构成,剔除原告无证据佐证的额外施工款项主张,固定被告实际欠付工程款金额,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合法债权。

  三、判决结果

  隆回县人民法院采纳宁岳峰律师全部代理抗辩意见,依法认定案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村委会应当按照双方结算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法院扣除原告已经领取的两笔工程款后,认定被告尚欠工程款387144元;结合工程质保期届满时间,判令被告自20XX年XX月X日起,以387144元为基数,按照原告主张的年利率3.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其中由被告村委会承担XXX元。

  虽然原告诉请的部分工程款因缺乏证据未被法院支持,但核心债权得到司法确认,当事人多年被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获得胜诉判决。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宁岳峰律师精准抓住资质补正这一关键事实,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被告合同无效的核心抗辩,守住了原告索要工程款的权利基础,避免当事人垫资施工后血本无归。通过对全部书证的细致梳理、事实抽丝剥茧,精准核定欠付工程款金额,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到多年逾期付款利息,弥补资金长期被占用的经济损失。面对村委会凭借内部程序瑕疵恶意拒付工程款的情形,律师准确适用内外法律关系裁判规则,打破被告的抗辩壁垒,帮助当事人顺利拿到生效胜诉判决,高效化解多年工程款催收难题,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证据梳理、法律精准适用的专业办案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宁岳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宁岳峰律师
5.0分服务:843人执业:17年
宁岳峰律师
14305200****9804 执业认证
  •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巴黎新城一期志涛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宁岳峰律师,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至今拥有二十余年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 182 3066 6038
  • 1823066603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