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案件信息
1.判决法院:襄阳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判决时间:2026年7月23日
3.代理方:原告(外卖骑手劳动者)
4.承办律师:王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原告系美T众包网约配送骑手,2024年10月20日通过平台注册并与江西某供应链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专职从事襄阳区域外卖配送工作。配送期间由该供应链公司下设站点站长、队长实施全流程管理:设置早晚高峰强制在线时长、单日最低完成单量,骑手休假需向队长书面申请审批,每周固定组织骑手周会,通过微信群下达每日跑单任务指标;原告报名参与平台“乐P”激励活动,严格遵守平台统一配送履约规范,统一穿戴平台配送工装,以该公司业务名义对外提供配送服务。
2025年1月7日晚间,原告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续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配送公司以双方签署民事配送协议、属于新业态劳务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工伤认定。原告先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证据不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我方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
庭审中,被告供应链公司核心抗辩意见:双方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明确约定适用《民法典》民事法律,骑手自主选择接单、自备配送车辆、报酬按单结算可随时提现,属于灵活就业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层面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乐P仅为自愿参与的激励活动,不构成劳动管理约束,依据人社部新业态用工指导意见及地方规范,众包骑手不应认定劳动关系。
我方代理团队完整固定全套证据:骑手站点管理微信群聊天记录(站长排班、休假审批、每日单量考核通知)、美T众包平台乐P日程截图(系统明确标注高峰在线时长、最低完成单量、服务商统一管理)、银行服务费提现流水、交通事故认定书、骑手注册及配送记录、站点周会沟通记录等,完整还原企业对骑手实施持续性、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客观事实。
我方诉讼请求
1. 确认原告与被告供应链公司自2024年10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核心标准为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本案虽双方签署民事配送协议,但应当以实际用工管理事实认定法律关系,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名称排除劳动关系:
1. 人格从属性:被告通过平台算法、站点队长对原告工作时段、高峰在线时长、单日配送单量统一管控,休假履行审批手续,骑手受企业持续性管理约束;
2. 经济从属性:被告掌握配送订单核心信息,统一制定服务费计价、奖惩扣款规则,配送报酬为原告主要生活收入来源;
3. 组织从属性:原告配送业务属于被告主营业务,统一使用平台标识、工装对外提供服务,纳入站点统一组织管理体系。
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江西某供应链公司自2024年10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出具后被告未上诉,文书现已生效,原告可凭生效判决正常申报工伤。
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新业态众包骑手确认劳动关系典型胜诉案例,难点在于配送企业普遍以《网约配送员协议》“民事合作”条款规避用工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同类案件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裁判先例。接受委托后,我方首先梳理劳动关系认定法定三要件,针对性收集企业实质管理证据,突破被告“自主接单、灵活就业”抗辩逻辑。
办案过程分三步推进:第一,梳理全部电子数据证据,固定站点人员管理、考勤考核、休假审批原始聊天记录,对平台乐P规则截图进行公证留存,证明企业并非仅提供信息中介,而是实施直接劳动管控;第二,梳理报酬流水,论证配送收入为原告全职主要收入,企业统一制定计价、扣款规则,具备工资发放特征;第三,庭审辩论明确裁判核心规则:劳动关系认定以实质用工事实为准,书面民事协议不能对抗真实劳动管理行为,人社部新业态指导意见区分完全自主经营个体与受企业管控专职骑手,本案原告全职、全程受站点管控,不属于自由职业劳务关系。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完整支持劳动关系确认诉求,为当事人后续工伤理赔扫清关键障碍。本案明确裁判导向:外卖配送企业不能通过格式化民事协议、众包平台模式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用工责任,只要对骑手存在常态化、强制性工作管控,三重从属性成立即应当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对本地同类新业态骑手维权案件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