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案号:(20XX) 粤 XX民终 XX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委托关系:李道龙律师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专属代理律师。
各方主体:上诉人(原审原告)B、C、D;第一被上诉人广东某院;第二被上诉人A(李道龙律师委托人)。
原告诉请:三原告诉称A为项目负责人构成表见代理,持加盖项目部章的 230 万元《某书》,起诉广东某院、A支付剩余工程款 XXX.7 元及利息,另主张A退还 100 万元保证金,后当庭撤回保证金诉求。
核心争议:①A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书》能否作为合法结算依据;②原告主张 100 万现金保证金是否真实;③A已支付 126 万余元款项性质;④原告主张的百万工程量、材料设备移交有无证据支撑。
二、李道龙律师代理辩护核心经过(一审 + 二审全程代理)
程序抗辩:原告上诉未对A提出给付诉求,上诉期限已届满,无权追加对A的责任主张,法院不应判令A承担付款义务。
事实证据击破保证金主张:仅认可 50 万元转账款项为无息借款,否认 50 万元现金保证金;大额现金无收据、聊天记录佐证,与原告全程录音取证的习惯严重矛盾,举证不能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
否定《某书》合法结算效力:《某书》仅临时工甲签字,无A签字、无公司正式授权;国企项目大额结算需院长书面授权,临时人员无权结算;某书含 “按月分红入股” 违法条款,金额构成前后矛盾,无工程量签证、材料移交单佐证,并非企业真实意思表示。
厘清款项性质:A转账 XXX.3 元系个人借款、施工补偿,并非代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往来属于A与原告私人经济往来,与涉案工程款无关。
工程量举证抗辩:原告无施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材料交接凭证,仅能证明 200 根锚杆孔施工,原告诉求百万工程款无客观证据支撑。
二审延续抗辩逻辑:重申表见代理不成立、《某书》自相矛盾不具备结算效力,原告上诉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全部上诉。
三、一、二审完整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广东某院仅支付原告确认的某工程款 277500 元及立案起算利息;驳回原告要求A承担付款责任的全部诉求;原告其余百万工程款诉求不予支持;原告撤回保证金诉请,双方私人资金往来不予调处。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三原告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对委托人A核心利好:一、二审均认定A无需对案涉百万工程款、利息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原告主张A承担付款义务全部败诉。
四、李道龙律师办案核心价值
程序防线守住委托人责任边界,直接排除A连带付款风险。
证据拆解原告核心结算凭证《某书》,从主体权限、内容合规、资料完整性三重维度推翻百万结算依据。
戳破原告虚构现金保证金的举证漏洞,区分私人借款与工程款,避免委托人额外承担百万保证金债务。
精准分配举证责任,锁定原告无完整施工、移交证据的客观短板,大幅核减原告诉求金额。
一审、二审抗辩逻辑连贯统一,最终实现委托人A零赔付的胜诉结果。
五、案件适用场景
实际施工人持项目部印章结算文件起诉项目负责人、总包单位索要高额工程款纠纷。
施工班组主张项目负责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企业承担全部结算款项的建工诉讼。
双方存在私人转账、现金保证金争议,无书面收款凭证的工程款项纠纷。
无正式工程量签证、材料移交单据,仅凭聊天记录、采购单据主张巨额工程款、设备材料补偿案件。
结算文件包含入股分红、保底收益等超出工程结算范畴条款,效力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
项目负责人被一并列为被告,面临与总包单位连带清偿工程款风险的民商事诉讼。
一审败诉后,原告上诉追加诉求、加重项目负责人责任的二审建工纠纷。
六、法律服务指引
事前:承接工程前完善书面分包协议,明确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项目部印章使用权限,杜绝无授权人员出具结算文件;保证金全部走对公转账,留存收据、聊天记录,避免大额现金交付。
事中:施工全程留存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材料设备交接清单,所有款项往来备注款项性质,区分个人借款与工程款。
涉诉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建工律师,梳理全部转账、沟通证据,从程序、证据、法律关系三层搭建抗辩体系,区分个人行为与企业职务行为,规避连带清偿风险。
上诉阶段:律师可精准识别原告诉求漏洞,固定一审有利事实,二审延续抗辩思路,阻断对方加重我方当事人责任的诉求。
七、案例总结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印章结算、表见代理认定、保证金举证三大高频争议的典型胜诉案例。李道龙律师全程代理被告A,没有简单应诉,而是从程序、证据、法律关系多角度系统性拆解原告百万诉求的全部支撑依据,精准区分企业工程债务与当事人私人资金往来,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认定A无需承担任何工程款清偿责任,同时将原告主张的百万工程款大幅核减至 27 万余元。该案充分体现建工专业律师在证据质证、法律抗辩、风险隔离上的核心作用,可为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应对实际施工人高额索赔提供完整维权参考,同类案件当事人可参照本案例服务思路委托律师处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