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案号:(20XX) 粤 XX 民初 X号,侵权责任纠纷
委托关系:李道龙律师为被告XX代理。
案件主体:原告B公司(用工企业);被告XX(原公司厂长);第三人两家劳务派遣公司(C公司、D公司)。
纠纷背景:XX曾任B公司厂长,负责劳务用工对接,企业与两家劳务公司签派遣协议并支付劳务费。B公司起诉主张XX利用厂长职权,XX公司虚报工时、人员套取 50 万劳务款,诉请XX返还 40 万元本金及起诉起算利息。
核心争议:XX是否存在XX公司虚构用工、侵占公司款项的侵权行为,是否需返还 40 万元。
二、李道龙律师代理核心辩护经过
厘清款项真实用途,提交完整代发工资证据:调取劳务公司出具《某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收到的转账资金全部用于代发某籍派遣工人工资,不存在私自侵占。
击破原告核心证据效力:原告提交劳务公司单方《某说明》指控被告套款,但庭审中该劳务公司当庭推翻书面陈述,称说明系理解错误、并非真实意思,原告关键指控证据失效。
指出原告举证严重不足:原告仅提供劳务公司转账流水,无虚报工时、虚构人员的原始考勤、造假对账、员工投诉、报警记录等实质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串通骗取资金行为。
说明合作流程系公司知情:劳务公司选取、派遣合同签署均由原告公司直接参与盖章确认,用工结算规则经双方书面约定,并非被告私下操作。
抗辩原告动机:点明本案系企业因之前劳动仲裁报复起诉,无客观侵权事实支撑;驳回原告要求法院强制调取被告私人收支记录的申请,举证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完整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无法举证XXXX公司虚构用工、侵占企业资金;劳务公司转账款项用于代发派遣员工工资,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主文: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 7300 元全部由原告企业自行承担。
委托人利好:无需返还任何款项,全部本息诉求被法院驳回,无任何经济赔付责任。
四、李道龙律师办案核心价值
快速收集代发工资书面证明、转账流水,完整还原资金合法用途,从根源否定侵占事实。
当庭推翻原告关键不利书证,瓦解企业核心指控证据链。
精准分配举证责任,牢牢把握 “主张侵权一方需完整举证” 规则,指出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缺失。
厘清劳务合作全流程均经企业盖章确认,证明被告行为属于正常履职安排,不存在违规侵占。
完整抗辩企业调取私人记录的申请,避免被告个人隐私、收支信息被强制调取,全方位维护当事人财产与程序权益。
五、案件适用场景
企业厂长、主管对接劳务派遣,离职后公司起诉高管XX公司套取劳务费、侵占资金侵权案件。
企业仅凭劳务公司单方说明、转账记录起诉员工,无虚报工时、造假用工实质证据的侵权纠纷。
高管代收劳务款项、代发外来务工人员工资,被公司主张私自占用财产诉讼。
企业与员工存在劳动仲裁在先,后另行提起财产侵权索赔的关联诉讼。
劳务派遣合作项下,用工企业、劳务公司、驻场管理人员三方款项权责认定纠纷。
六、法律服务指引
履职阶段:代收代发工人工资务必留存劳务公司书面授权、转账凭证、工人收款记录,规范资金流向凭证。
涉诉应对:企业仅凭流水、单方说明起诉侵占时,及时调取款项用途佐证,申请劳务公司出庭核实书面证据真实性。
举证抗辩:严格依据民诉法举证规则,要求主张侵权方提交造假、串通的直接证据;对对方调取私人账户、社交记录的申请提出异议。
事实梳理:完整梳理企业参与签约、审批用工流程的书面合同,证明相关行为经公司认可,不属于个人侵权行为。
七、案例总结
本案是企业起诉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的典型胜诉案件。原告B公司仅凭劳务转账流水、单方某说明,起诉原厂长返还 40 万元巨额款项。李道龙律师代理XX,全面提交代发工资全套凭证,当庭攻破原告核心指控证据,清晰证明案涉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派遣工人薪资,且全部劳务合作流程经原告公司盖章确认。法院认定企业举证不足,全部驳回其本金、利息诉讼请求,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案为工厂厂长、人事主管等对接劳务用工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对侵占、套取资金类索赔诉讼提供完整维权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