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诉至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二、裁决被申请人性申请人支付拖欠2023年工资45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787.75元。案件基本事实:申请人于2017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钢模工作。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员工发出“因环保问题于4月26日起放假,收假另行”的通知,后停发员工工资及相关待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办公室主人沟通,其不予理会申请人,申请人无奈之下,诉至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份工资3398.25元,2023年6月至2024年生活费13162.5元;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787.75元。
办案经过:承办人根据申请人陈述案件事实,整理证据,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抗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代理人通过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