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高X诉颜X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高X于2023年8月通过手机网银分两笔向被告颜X转账共计5万元。此后,原告母亲万X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张该5万元系原告代母亲借支给被告的款项,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转款主体为原告而非其母亲,未将该5万元认定为万X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原告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该5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该款项实际系原告代其母亲支付的借款,且被告已向原告母亲足额偿还了全部借款(含该5万元),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两案中对同一5万元款项的性质陈述相互矛盾——在前案中否认与原告母亲的借款存在关联,在本案中又辩称系代母亲支付的借款。因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5万元未计入原告母亲出借款项,被告收取该款项无其他合理解释,构成不当得利。判令:
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被告自最后一笔转账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保全担保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