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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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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律师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出对方证据不足的抗辩,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不准离婚的判决结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离婚纠纷(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赵X(女)与被告刘X(男)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育有两个子女——长女出生于2013年1月,长子出生于2014年10月。原告主张双方因性格不和,自2017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结婚登记信息及子女户籍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婚姻关系及生育事实。被告刘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自2017年起分居生活,但未能就分居事实及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办案经过

刘任重律师作为被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代理被告出庭应诉。庭审中,被告刘X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刘任重律师围绕“感情尚未破裂”这一核心抗辩方向,重点向法庭指出:原告未能就其所主张的“分居生活满两年”及“感情破裂”的事实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育有两名子女,婚姻基础较为稳定,不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任重律师代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原告关于分居时间的单方陈述提出了质疑。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就其主张的感情破裂事实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致使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赵X与被告刘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X负担。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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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重,河南鑫汇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材副主编,郑州市二七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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