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宋X、李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宋X经人介绍从被申请人李XX处承接了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校园内厂房钢结构拆除工程,并向李XX支付了安全保证金一百万元。李XX向宋X出示了加盖某甲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全权处理厂房拆迁事宜。后因工程未能实施,宋X要求退还保证金未果,遂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某甲公司退还保证金一百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某甲公司以授权委托书系伪造、李X不构成表见代理等为由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委托书加盖了某甲公司公章,李X时任该校副校长并在其办公室办理委托事宜,宋X有理由相信李XX有权代理某甲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委托书虽注明五日内保证金不到位自动作废,但某甲公司在后续收款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委托期限的变更。据此维持原判。
审判结果
维持二审判决,即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宋X安全保证金一百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