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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到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主犯到从犯,从重罪到轻判 —— 代展鹏律师全程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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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梳理证据链条,精准切入交易实质,向司法机关提出“本案本质属于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强力法律意见。经多轮沟通与庭审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将罪名成功变更重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主犯量刑由预期 10 年以上骤降至 3 年有期徒刑,实现了颠覆性的轻判效果。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刘XX注册成立哈尔滨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后陆续招募孙XX、白XX、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加入。该公司以微信营销为主要渠道,通过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提供虚假商城销售链接,以“某东”“某达”“某臣氏”“某宁”等知名商家“免费赠送礼品”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再以“某某公子”“某某公子贵宾”品牌运动鞋“一折秒杀”为名,将无品牌廉价鞋以59.9元至79.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2020年1月至4月期间,累计涉案金额高达750余万元。

被告人白XX,男,初中文化,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白XX,但实际经营人仍为刘XX。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期间,白XX负责对接鞋厂、管理售后客服投诉,涉案金额约419.6万元,涉案交易量6.3万余单(含其个人及下线销售38单),共计获得工资、提成约673.9元。

2020年5月8日,白XX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23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后于2023年9月变更起诉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白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以下核心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该公司是否已取得商标权人合法授权

辩护人提出,该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日取得“某某公子贵宾”品牌中国XX总经销商——上海某某XXX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XX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该公司在微信营销平台销售、推广“某某公子贵宾”男鞋系列产品,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该授权期限涵盖了该公司销售案涉鞋款的全部时间。同时,某某XX公司曾向该公司交付过1000组商品吊牌,进一步印证了授权事实。因此,该公司的销售行为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法定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则认为,某某XX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仅授权该公司进行销售推广,并未授权其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某某公子贵宾”品牌男鞋,且该公司从未在某某XX公司处进过货品,所售鞋品未经报备审批,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

焦点二:涉案鞋品是否属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

辩护人进一步指出,某某XX公司自身并不实际生产“某某公子贵宾”品牌运动鞋,其从未就运动鞋品类提报过审批样品,在市场上亦无流通的标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既然商标权人本身并无该品类的标准商品,该公司销售的“某某公子贵宾”品牌运动鞋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无法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焦点三:白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公诉机关指控白XX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辩护人提出,白XX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决策者、犯意提起者均为刘XX,白XX仅是在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期间短暂负责对接鞋厂和管理售后投诉工作,在公司管理架构中处于执行层而非决策层,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三、裁判结果

经审理,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白XX案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

关于授权问题的认定:法院认为,刘XX系2020年1月即开始通过微信平台宣传“某某公子”品牌运动鞋一折购,将无品牌廉价鞋冒充品牌鞋对外销售,其销售之初并无任何授权。即使如刘XX所说在犯罪之初即取得某某XX公司授权,该授权也仅是允许其在微信平台推广、销售“某某公子贵宾”男鞋系列产品,并不代表其可以以授权品牌名义任意销售非授权品牌鞋。为刘XX提供鞋品的生产厂家证实,所提供的鞋品系无品牌的廉价鞋,并非“某某公子贵宾”品牌鞋,该厂也无某某XX公司生产授权。因此,刘XX等人系以“某某公子贵宾”授权为幌子实施售假行为。

关于白XX犯罪地位的认定:法院认为,在刘XX等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刘XX系犯意提起者,孙XX系主要管理者,二人对下属均有管理职责,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等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白XX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系在该公司制定的模式下开展工作,不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未起到组织、策划作用,其在公司的作用、地位与其他组员并无不同,应认定与其他销售代理同处于从犯的犯罪地位。

判决结果:被告人白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追缴白XX非法所得人民币673.90元,上缴国库。

四、辩护思路总结与案件启示

本案中,代展鹏律师围绕“授权合法性”与“犯罪地位认定”两大核心展开精准辩护,虽未实现无罪判决,但在以下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辩护成果:

第一,成功动摇主犯指控。 公诉机关最初将白XX与刘XX、孙XX等人并列指控为主犯。经辩护人充分举证和论述,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白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为量刑从轻奠定了关键基础。

第二,精准把握法律要件。 辩护人深入剖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从“未经许可”和“同一种商品”两个维度展开无罪抗辩,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但辩护人提出的授权期限覆盖全部案发时间、商标权人无该类标准商品等核心事实,均被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载明并充分回应,体现了法院对辩护意见的审慎审查。

第三,量刑辩护成效显著。 结合白XX参与时间短(仅28天)、获利极小(仅673.9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法院最终在法定刑期内作出了相对较轻的判决,体现了对从犯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

本案也再次警示:在现代企业治理中,“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即使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只要明知或应知公司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继续配合,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是法律从业者,均应以此为鉴,强化合规意识,从源头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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