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与唐X系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早年感情和睦,后随唐X儿子共同生活长达16年。近六年来,因疫情及唐X疾病等原因,陈X回原籍居住,双方分居。陈X曾起诉离婚被某法院驳回,一年后双方仍未和好,陈X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认定案涉房屋系陈X婚前承租的单位房改房,属其个人财产,对唐X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陈X给予经济补偿。陈X委托蒋梅律师等代理二审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房屋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二是陈X是否应对唐X进行经济补偿。
针对房屋分割问题,蒋梅律师指导陈X补充提交了房屋登记材料及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证据显示,该房屋源于陈X所在单位福利,陈X在婚前已支付1万余元购房款并取得部分产权,婚后补交2.8万余元购房款及五千余元土地出让金后才获完全产权。律师据此主张房屋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应属陈X个人财产。
针对经济补偿问题,经法庭调查查明,唐X每月有三千余元固定退休金,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陈X每月向其支付四百至五百元生活费,后期涨至八百元。唐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或导致生活困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来源于单位福利房,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一审认定房屋归陈X所有并无不当。但陈X在婚姻存续期间补交的3.4万余元购房款及土地出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屋老旧增值空间有限、补交款项仅对应部分面积、唐X未出资及双方婚姻粘性较差等因素,法院酌定仅对该款项进行平均分割,不再分割增值部分,判令陈X支付唐X房屋补偿款1.7万余元。对于唐X主张的经济补偿,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准予离婚的判项,确认案涉房屋归陈X所有,并由陈X支付相应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