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庾X与被告蒋X系劳务雇佣关系。被告蒋X系从事装修等业务的包工头,原告庾X应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开槽等劳务工作。双方约定按劳计酬,被告此前均能按时支付。但自2020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具体而言:2020年6月,被告叫原告去某小区6栋一户房子开槽,做完后应付两千余元,一直未付;2021年,被告又让原告去某市某县某乡某村自建房开槽,应付八百元,也未付;同年在某酒店做工,应付2万余元,为此被告亲笔写了欠条;2025年在某市某县某镇农村自建房开槽,应付四百元。以上四次劳务报酬共计2.3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委托蒋梅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蒋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具体金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劳务合同关系的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工地提供劳务,原告按约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提供了开槽等劳务工作,双方事实上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拖欠劳务报酬金额的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共欠付2.3万余元劳务费。其中,2万余元的欠款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另外的三千余元欠款,虽无书面欠条,但有原告向被告催讨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按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庾X劳务费2.3万余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两百元,由被告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