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4年5月22日
3. 代理律师:刘峻
4. 代理身份:收款商户(被告)代理律师
5.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二、案件详情
外地转账人自称遭遇电信诈骗,接到陌生人员电话,称境外亲友邮寄包裹需缴纳免检证书办理费,对方提供了本案外贸商户的收款账户。外地转账人向该账户转账75000元,后续未收到任何包裹,认为外贸商户无合法理由收取款项,双方互不相识、无经济往来,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我方当事人为长期经营小商品外贸生意的商户,常年对接境外采购客户,收款账户收到的75000元并非诈骗办证费用,而是境外客户支付的外贸货款。2023年12月,境外客户通过线上渠道向商户订购两类玩具货品,合计货款69840元,客户分多笔支付款项,其中包含案涉75000元,全部货款合计91990元,超出货款的22150元系客户委托商户代为转付第三方供货人的货款,商户已按客户指示完成转账。2024年1月,商户完成全部货物备货、海运发货,并将发货凭证同步发给境外客户确认,客户明确确认收货。
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外地转账人及其代理律师到庭,我方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庭审。原告核心举证仅银行转账记录,所称诈骗短信未出示原始手机载体核对;同时原告全盘否认商户与境外客户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据,主张微信聊天记录、海运单据为单方伪造,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
本案核心争议:商户收取75000元是否存在合法交易依据,案涉转账是否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不当获利。
三、我方(外贸商户/被告)抗辩主张
1. 案涉75000元是境外采购客户支付的外贸货款,商户收取款项基于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具备完整交易基础,不满足不当得利“获利无法律依据”的法定条件;
2. 商户完整履行发货义务,超额代收的货款已按境外客户指令转付第三方供货人,未私自占有多余资金,不存在不当获利;
3. 外地转账人系被电信诈骗分子误导转账,财产损失源于诈骗行为,与我方商户正常外贸收款无因果关系,相关风险不应由善意经营商户承担;
4. 原告无法证实商户收款缺乏合法依据,其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案件最终结果
1. 法院完整采信我方全部举证与代理抗辩意见,认定商户收款基于真实外贸交易,具备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2. 判决驳回外地转账人全部诉讼请求,无需返还75000元款项;
3. 案件受理费1675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4. 判决明确若原告不服,可在法定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电信诈骗衍生的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办案难点在于区分诈骗受害人财产损失与商事主体合法收款的法律边界,同时破解原告全盘否认交易证据的质证抗辩。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完整归集全套交易证据:境外客户全程微信订货沟通记录、多笔货款银行回单、代为转付第三方货款转账凭证、海运委托发货单据,形成完整闭环交易链条。
庭审质证环节,针对原告无法出示诈骗短信原始载体、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问题,逐一指出其举证不足;针对原告声称我方聊天记录、发货单据系单方伪造的观点,向法庭释X原告未提交任何反证,该质证意见不应采信。同时围绕不当得利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辩论,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告需举证证明我方收款无法律依据,而我方已充分举证案涉款项为外贸货款,交易真实且已完整履约,直接否定不当得利成立基础。
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逻辑,驳回原告诉请,彻底免除商户75000元返还风险。案件办结后,我向当事人梳理商事经营风险提示,告知商户留存完整交易沟通、转账、发货凭证的重要性,防范被电信诈骗受害人无端起诉的法律风险。
六、律师价值
本案为商户遭遇诈骗牵连不当得利诉讼,律师系统整理外贸订货、转账、发货全套交易证据,厘清民事收款与电信诈骗损失的法律边界,精准运用举证规则驳斥原告诉求,完整完成庭审质证与辩论。法院驳回全部返还主张,为商户规避七万余元损失,为商事经营者应对同类无端不当得利起诉提供标准化证据留存与应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