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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客走私精准辩护:吴春年律师走私普通货物罪办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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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客走私精准辩护:吴春年律师走私普通货物罪办案纪实

案件背景

青岛作为北方重要的进出口口岸,中XX、中日跨境往来频繁,水客走私是港口周边较为常见的涉税走私形态。当事人张XX是黄岛本地居民,常年往返中XX之间从事代购业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青岛海关缉私局黄岛分局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后羁押于黄岛看守所。

侦查机关初步认定:张XX在近两年时间里,多次以水客身份,通过将高档化妆品、轻奢箱包拆分藏匿于随身行李、伪报个人自用物品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入境,累计偷逃海关应缴税额72万余元,已达到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标准,公诉机关初步给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其名下用于接收走私货物的店铺、关联银行账户全部被查封冻结,经营多年的代购门店直接陷入停业状态。

家属多方打听后,了解到深耕黄岛刑事辩护十余年、熟悉港口走私案件裁判规则的吴春年律师,第一时间委托其全程代理本案。

一、侦查阶段:37天黄金期锁定核心辩点

接受委托当天,吴春年律师第一时间前往黄岛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其历次出入境记录、带货品类、实际获利分配细节,同时主动对接办案民警,查阅案件初查材料,迅速锁定三个关键辩护突破口:

1偷逃税额认定存在明显虚高:侦查机关直接将所有入境物品的专柜标价作为计税基数,未扣除张XX在境外实际采购的折扣价,也未剔除部分属于个人合理自用、已正常缴税的物品,直接拉高了整体偷逃税额。

2主观故意的完整证据链尚未形成:张XX此前多次出入境均合规申报,本次涉案的部分批次物品,是同行其他水客临时委托其帮带,其对物品实际货值、是否属于走私的认知程度较低,不存在长期、职业性以走私为业的主观恶意。

3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处于从属地位:张XX并非走私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仅受上游货主雇佣,按次收取少量带工费,大部分走私获利都由上游货主获取,其在整个链条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吴春年律师连夜整理出完整的《法律意见暨取保候审申请书》,附上张XX历年出入境合规记录、境外采购支付凭证、店铺合法经营的纳税证明,多次与侦查机关当面沟通,提出当事人系初犯、愿意积极配合补缴税款,无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虽然在报捕前未能成功取保候审,但这份法律意见完整固定了税额虚高、主观恶性小两大核心辩点,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拆解,税额大幅核减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吴春年律师第一时间申请全部卷宗阅卷,逐页核对数百份出入境记录、行李过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水,针对海关出具的偷逃税额核定意见书逐一质证:

1严格区分代购自用物品走私货物,将张XX用于自家使用、赠送亲友的物品全部从涉案货值中剔除,该部分对应税额共计11万元;

2重新核对每一批次物品的境外真实采购价,替代原先采用的国内专柜指导价,将虚高的货值部分全部扣除,对应核减税额17万余元;

3剔除仅有上游货主单方供述、无对应入境记录、无物品实物佐证的3批货物,该部分指控证据链条断裂,无法形成完整闭环,对应的12万元偷逃税额全部不予认定。

同时,吴春年律师先后四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协助家属在短时间内筹措资金,全额补缴最终认定的偷逃税款及海关滞纳金,主动配合完成涉案资产的合规处置。经检察院重新委托审计核算,最终将原先指控的72万元偷逃税额,核减至32万元,量刑档位直接从数额巨大下调至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当事人的刑罚预期得到大幅降低。

三、庭审辩护:从犯认定,实现缓刑结果

案件移送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方提出,张XX作为多次出入境的水客,应当明确知晓海关监管规定,属于直接实施走私行为的核心人员,不应认定为从犯。

吴春年律师围绕全案证据展开三轮核心辩护:

1从行为层级看,当事人属于典型从犯:整个走私链条的货源组织、国内销售、定价分利全部由上游货主掌控,张XX仅负责在境外指定地点取货、随身带入境交付,全程不参与利润分成,仅收取单次几百元的带工费,在共同犯罪中完全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主观恶性显著轻微,不属于重点打击对象:张X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涉案是因法律认知不足,误以为少量帮带不申报属于行业惯例,并非专门以走私为业的职业水客,也没有参与任何走私团伙的组织运作,和长期专门从事走私牟利的核心人员有本质区别。

3多项从轻情节叠加,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当事人归案后全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补缴全部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其经营的小门店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上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对其适用缓刑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让小微企业主回归正常经营。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充分采纳了吴春年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当庭认定张XX为共同犯罪从犯,结合全案从轻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名下被查封的店铺、银行经营账户全部依法解除冻结,停业数月的代购门店重新恢复正常经营,当事人没有实际入狱服刑,完整保住了自己的小生意和家庭生活。

律师简介

吴春年,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黄岛刑事辩护十年,主攻走私犯罪、帮信罪、故意伤害、经济犯罪辩护,常年处理黄岛看守所、西海岸公检法管辖刑事案件,擅长侦查阶段 37 天取保辩护、不起诉辩护、疑难案件证据拆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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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待人真诚随和。现任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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