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潘X与被告李X因夫妻感情破裂,就离婚及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潘X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潘X在诉状中提出四项明确的诉讼请求:第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第二,判令双方婚生子李X由被告李X直接抚养;第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原告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0万元;第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潘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潘凯华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潘凯华律师协助潘X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明确了诉讼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婚姻关系的解除,需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其次是子女抚养问题,虽然潘X主张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需明确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对登记在被告李X名下的一辆大众牌汽车的价值及归属存在不同诉求,潘X主张分得10万元财产,而被告则希望保留车辆。如何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成为本案调解的核心。
【裁判结果】
经过某县人民法院的耐心释法说理与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潘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X由李X直接抚养,原告潘X自2026年8月起,每月支付李X抚养费三百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直至李X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被告李X名下的某AXXXXX大众牌汽车一辆,归被告李X所有;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潘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