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 51 万余元水泥货款全额追回!沈悠悠律师应诉全胜,拖欠货款及利息尽数获判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商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原告宁乡XX公司全权委托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律师担任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20XX年 X月起,原告建材企业持续向被告宁乡某实业公司供应工程水泥,双方后续补签正式《水泥购销合同》,清晰约定水泥单价、按月滚动结算规则、逾期未结清余款按月利率 2% 计收利息,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合作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水泥两千余吨,20XX年 X 月X 日双方盖章对账确认,被告总计应付货款83万余元。对账完成后,被告先后偿付部分货款,剩余 51万余元货款长期拖欠不予结清。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拖欠货款 51万余元;依照合同约定月息 2 分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两项抗辩理由:其一,涉案欠款中有 12 万元属于公司个别股东个人债务,不应由公司整体承担;其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先行垫资 100 万元水泥货物,案涉欠款属于垫资款项,无需支付任何逾期利息,以此试图减免自身付款及付息责任。沈悠悠律师全程代理原告出庭,固定全部交易证据,驳斥对方不合理抗辩,全力追回拖欠货款与逾期利息。
二、律师辩护经过
庭审中沈悠悠律师围绕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相对性、举证规则三大要点完整举证应诉:第一,提交双方盖章生效的水泥购销合同、加盖双方公章的货款对账单、供货往来记录等全套书证,证实买卖合同缔结主体为原、被告两家公司,所有交易、结算行为均以公司名义开展,内部股东合伙账目拆分不能对抗对外债务,欠款依法应当由被告公司统一清偿;第二,针对被告所称百万垫资口头约定的答辩意见,指出被告无任何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佐证该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严格依照合同结算条款,梳理逾期起算时间节点,结合法律规定主张逾期利息,修正原告利息起算时间瑕疵,让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获得法院认可,完整锁定被告付款付息义务。
三、判决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全盘采纳沈悠悠律师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判令被告公司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51万余元;
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 20XX 年X月X日逾期利息XX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3、驳回原告少量利息差额诉求;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 X元,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被告需足额偿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原告大额货款债权全面实现,案件一审胜诉。
四、律师价值
沈悠悠律师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击破企业以内部合伙事由推卸对外债务的借口;凭借完整交易证据链否定被告口头垫资的虚假抗辩,规范调整利息计算节点,既最大限度为当事人追回 50 余万拖欠货款,又保证诉求完全契合法律规定顺利被法院采信,高效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切实维护供货方商事财产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遭遇货物买卖欠款拖欠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宁乡沈悠悠律师
1、建材、五金、日用货品供货后,采购方长期拖欠货款,出具对账单据却拒不履约付款;
2、买卖双方书面合同约定逾期计息、违约条款,购货方拒不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
3、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货物欠债,以股东内部合伙纠纷、个人账目拆分为由拒绝偿还公司债务;
4、仅有供货单、对账单,不清楚利息主张、诉讼时效规则,需要梳理证据起诉维权;
5、被告编造口头垫资、优惠约定等说辞试图免除逾期利息,需庭审抗辩驳回对方主张;
6、一审货款纠纷诉求存在计算瑕疵,需要专业律师调整诉求,提升胜诉回款概率。
沈悠悠律师长期办理买卖合同货款追索商事案件,精通供货对账、欠款催收、逾期利息核算、一审诉讼全流程业务,可提供合同审核、欠款证据整理、诉讼立案、庭审应诉、债权回款一站式法律服务,驳斥各类逃避付款的抗辩理由,帮助中小企业顺利收回拖欠账款,化解应收账款积压难题。
建材贸易往来极易出现买方拖欠货款、想方设法减免利息的情况,若无专业法律把控,回款难度大幅增加。沈悠悠律师依托丰富商事诉讼经验,依托合同与对账凭证筑牢债权基础,厘清权责边界,高效助力企业追回大额欠款,守护中小企业经营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