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深加工厂和董事长王X逃税罪不起诉案
1.案情:王X经营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农业种植户(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加工所需原料。依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增殖税。后该企业被税务稽查局立案调查,经过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最终认定企业虚假申报,多列成本、5年期间偷逃税款500 余万元,并处一倍罚款。被移动至公安机关以逃税罪对企业和王X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2.办案关键点
唐尧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企业没有很好的利用税务行政处罚前的听证程序陈述维权,且公安机关已经固定了大量的农业生产者证言等不利证据。唐尧律师经过细致阅卷,发现了稽查局的《稽查审计底稿(二)》中对若干年份的逃税数额和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计算存在因记账凭证不全等原因的估算问题,税务检查没有查清相关两项税额的准确金额,所以偷逃税额占总纳税额比例计算也不准确,即案件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对所涉偷逃税额仍旧无法查清。
同时在梳理了《土地承包合同》、农产品收购发票、存货出入库单,企业产成品发货资料等证明企业原料收购数量真实,不存在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行为。援引《刑法》201 条逃税罪行政前置条款,论证税务机关未完整履行追缴、处罚前置程序,不构成逃税罪。
3.案件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企业负责人无刑事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