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张X系个体从业人员。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X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杨X提出借款。杨X基于双方信任,于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X分两次转款共计10万元;随后于2024年5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X转款2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2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张X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杨X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柴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张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合计13.2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6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生效,即杨X向张X交付的12万元款项性质是否确为借款,以及双方关于3年还款期限的约定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张X应当承担的还款本息金额及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特别是杨X主张的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自2023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20日的利息1.2万余元,以及自202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三是张X目前的还款能力及具体的还款方案如何确定,以保障杨X债权的最终实现。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X向杨X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1.2万余元,合计13.2万余元,该款项由张X于202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此后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00余元,由张X负担。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张X逾期未履行,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