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年9月至次年9月期间,被告人蔡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山西省长治市联系境外人员,向网络赌博平台交纳保证金,搭建了专门的网络赌博资金结算窝点。随后,蔡X纠集了被告人申X(陈建军律师当事人)及吉X、秦X等多人,建立了多个QQ群和微信群。这些群组被用于发布收取赌资、收款软件、账号密码、回款账户及赌资结算提成等核心信息,进而招揽了十余名被告人入伙参与犯罪。
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包括申X在内的各被告人,各自使用手机登录特定的收款软件,并利用本人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接收赌资,随后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以完成结算。赌博平台按约定向蔡X支付一定比例的返利,蔡X扣除部分作为下线被告人的分成,剩余部分归其本人及同案犯申X所有。经查实,被告人申X在此期间接收赌资流水达X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案发后,申X的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预缴了罚金。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上述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申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的量刑情节上。陈建军律师作为申X的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和会见,确立了以下辩护策略:首先,在犯罪地位上,申X系受蔡X纠集入伙,并未参与窝点的搭建与核心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次,在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方面,申X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偶犯,且未发展下线,主观恶性较小;最后,在量刑情节上,申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积极配合,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表现出深刻的悔罪态度。据此,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对申X减轻处罚,并恳请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申X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蔡X与申X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法院充分采纳了陈建军律师关于申X系从犯、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积极退赃退赔等辩护意见。结合申X的实际涉案金额、获利数额以及较小的犯罪作用,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申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处理,并责令退缴相关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