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强之妻王XX与第三人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操作工,岗位实行两班倒。2025年5月3日早7时,王XX下班后骑电动车沿某国道返程。7时46分,其在自家田地旁田间小路横穿国道时与小型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第三人向被告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经审查作出编号为某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XX不是在下班途中。原告董X强不服,委托陈建军律师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XX遭遇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法定的“上下班途中”。被告某人社局辩称,王XX日常仅能沿某国道往返,事发时其并未下地劳作,田地不属于通勤必经路段,停留行为不属于合理日常活动,且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原告代理人陈建军律师反驳指出,被告仅凭证人笔录否定合理通勤时间不能成立,片面缩小了“日常必要活动”范围。王XX作为农民,下班顺路看管自家农田属于维系生计的必要行为,行驶路线未偏离回家主干道,事故时间亦属于下班合理时段,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王XX标准下班时间为7时左右,事故发生于7时46分,时间合理;工作地与住所地仅有某国道一条主要通行道路,事发地点位于国道沿线,路线合理;其短暂看管农田属于维系生计的日常生活必需行为,未大幅偏离通勤路线。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