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汪X于2025年4月接手某公司某分公司业务,与原业务经理蒋某(二人原系夫妻)签订《分公司清算表》。清算表约定汪X负责清收15万余元应收账款,期限6个月,逾期未清收由个人承担。因汪X未在期限内清收且已离职,某公司遂诉请法院判令汪X支付1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六千余元。汪X辩称,双方实为劳动关系,本案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清算表》非其本人签字,属无权代理;且某公司无实际损失,逾期利息无依据。
经查,汪X系某公司员工,2025年4月接手相关业务,双方于同年9月补签《销售承包协议》,11月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提交的《清算表》详细列明采购金额132万余元、银行收账104万余元等数据,核算出应收账款15万余元。汪X在庭审中明确指出签名非本人所写,某公司拒绝笔迹鉴定且未能核实表格来源及计算依据。
【争议焦点】
1.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否为劳动争议,是否需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2. 某公司主张债权的核心证据《分公司清算表》是否具备证据效力,汪X是否应承担案涉款项的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依据承包协议及交接清算事宜主张款项给付责任,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无需仲裁前置。但《清算表》存在效力瑕疵:汪X否认签字,某公司无法证明代签行为获汪X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该表为单方制作文件、未加盖公司印章,无财务台账等佐证材料,核心数据来源不明,不具备客观真实性。此外,《销售承包协议》存在倒签情形,且未明确约定汪X需对历史应收账款承担个人清偿责任。综上,某公司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均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