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案号:某 辽某民初 某 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某人民法院。
王永远律师系本案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由为健康权纠纷。
某年 某 月 某日,原告乘坐沈阳某公共交通公司某 路公交,驾驶员紧急刹车致原告摔倒,确诊胸 12 椎体压缩性骨折并实施内固定手术,住院 15 天,后续多次复诊休养。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护工费、矫形器具费等多项开支,与公交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起诉,诉请赔付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合计十余万元。
涉案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额 5 万元,每次事故免赔 200 元;公交公司主张应由保险优先赔付,二被告庭审中对原告各项证据关联性、损失金额均提出异议。
二、律师代理辩护经过
1. 完整证据归集:系统整理事故乘车凭证、全流程门诊 / 住院病历、CT 影像、手术记录、全部医疗收费票据、矫形器购置凭证、家政陪护协议及发票、工资流水、复诊交通票据,形成完整损失证据链;
2. 抗辩观点逐条反驳:针对被告提出 “原告未及时入院加重伤情”“部分费用与摔伤无关” 的异议,当庭结合就诊时间线、诊断记录论证全部治疗均为案涉骨折对症治疗,否定被告免责抗辩;
3. 各项损失精准核算:依据医嘱、误工银行流水、护理票据逐项计算法定赔偿项目,区分保险限额内、限额外赔付金额,清晰划分二被告赔付责任;
4. 法律依据明确援引:围绕客运合同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保险赔付规则完成庭审辩论,明确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需对乘客乘车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1. 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扣除 200 元免赔后,7 日内赔付原告 49800 元;
2. 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另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44078 元(含剩余医疗费 20378.01 元、辅助器具费 2000 元、误工费 12949.99 元、护理费 4500 元、交通费 75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500 元、营养费 2000 元);
3. 驳回原告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 1072 元,仅由原告承担 133 元,剩余 939 元全部由公交公司承担;
5. 被告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二被告合计赔付原告 XXX8 元。
四、王永远律师代理核心价值
1. 完整固定事故、诊疗、财产损失全套证据,全部核心证据被法院采信,击破保险公司、公交公司全部质证异议;
2. 精准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算各项损失,法院全额支持合法诉求,足额追回医疗、误工、护理、器具等全部实际支出;
3. 清晰划分保险公司与公交公司赔付边界,既动用保险额度理赔,又判令公交公司补足保险限额以外全部损失;
4. 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费负担,仅承担极少部分案件受理费,最大限度减少维权成本。
五、案件适用场景
1. 乘坐公交、客运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因司机急刹、颠簸、事故摔伤、骨折引发人身损害赔偿;
2. 伤者住院手术、长期卧床休养,产生大额医疗费、护工费、康复辅助器具费,对方拒不全额赔付;
3. 肇事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以免赔、费用无关为由压低赔偿金额;
4. 公交公司、客运企业以伤者自身原因、未及时就医为由抗辩,拒绝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 伤者有固定工资收入,主张住院 + 医嘱全休期间误工费,需要律师举证核算误工损失;
6. 人身损害案件涉及多项赔偿项目,不清楚法定赔付标准、证据留存要点;
7. 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失败,需通过诉讼一次性追回全部合法损失。
六、法律服务指引
1. 乘车受伤第一时间留存乘车记录、现场沟通记录,全程保留所有病历、检查报告、收费票据,器具、护工消费务必索要正规发票;
2. 遵医嘱休养、复诊,留存全部休息医嘱单,作为主张误工费、营养费的核心依据;
3. 客运受伤案件同时存在承运人责任险,起诉时同步列保险公司、客运企业为共同被告,由律师划分赔付责任;
4. 面对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不合理拒赔、扣减费用,及时委托律师梳理证据,统一核算法定赔偿金额;
5. 案件立案前由律师预估诉讼费、胜诉赔付金额,降低维权成本,最大化保障伤者赔偿权益。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典型城市公交客运人身损害维权胜诉案例,王永远律师作为受伤乘客原告代理律师,完整统筹证据收集、庭审抗辩、损失核算全流程。面对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双重抗辩,律师凭借完整连贯的诊疗证据链,论证全部费用均为摔伤导致的必要支出,法院全盘认可原告合法损失诉求,判令保险与公交公司分段足额赔付近 9.4 万元。本案充分体现客运人身伤害维权关键:完整留存医疗、误工、护理凭证、精准区分多方赔偿主体、严格按照民法典人身损害标准主张损失。普通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受伤后,自行协商理赔极易被压低赔偿,委托专业侵权纠纷律师介入,可高效击破对方免责抗辩,足额拿回医疗费、误工、护理、康复器具等全部损失,同时大幅减少诉讼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