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权妞妞律师代理劳动债权申请执行人,成功追加未实缴出资原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一、案情经过
劳动者范X与某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判令该科技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业务佣金、经济补偿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经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该科技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经核查,涉案科技公司曾有一名全资原股东,该股东认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出资期限自其成为股东当日届满,但该股东始终未实际缴纳全部出资,后续将全部股权拆分转让给两名自然人并退出公司。
劳动者遂委托权妞妞律师,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出具执行裁定,追加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股东不服该裁定,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追加裁定、不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权妞妞律师作为劳动者代理人出庭应诉,全面举证、发表代理意见。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点:
一、文化公司是否属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
房产公司主张其早已转让股权,不应为后续债务担责。但法院认定,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且房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文化公司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条件已满足。
二、房产公司作为原股东,是否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转让股权后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房产公司辩称案涉债务发生于其转让股权之后,与其无关。然而,法院查明:房产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9年10月24日,其自认未实缴,且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已届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无论债务发生于转让之前还是之后,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执行人公司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形;原股东出资期限早已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对外转让股权,依据执行变更追加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原股东以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后为由免责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驳回原股东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 1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执行裁定,我方当事人一审全面胜诉。
四、权妞妞律师本案价值
本案中权妞妞律师精准检索适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梳理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终本执行完整证据链,直击原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未实缴核心事实。庭审有力驳斥对方 “股权转让后债务无关” 的错误抗辩,清晰论证未实缴出资股东法定清偿责任,成功守住追加股东执行成果,帮助当事人突破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实现劳动债权执行路径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