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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期间乘人之危签订显失公平调解协议撤销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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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期间乘人之危签订显失公平调解协议撤销纠纷案

承办人:山西XX事务所  牛云刚律师

关键词:调解协议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案情简介

原X系死者之女,原X1和原X2系死者之兄弟。死者去世后,原X准备丧葬事宜。其中原X1以原X未通知其为由到原X家中灵堂吵闹,并在修坟路上进行阻拦。原X为顺利安葬父亲,在村委会主持下,于2025年3月15日与原X1、原X2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原X将“牛槽地”交原X1和原X2耕种;原X出嫁后需将房屋东三间及所种土地转给原X1和原X2;原X如入赘则所住房屋和所种土地仍归原X(牛槽地除外)。后原X顺利安葬其父亲。2026年2月,原X以该协议系原X1和原X2乘人之危,内容显失公平,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遂诉请撤销该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原X与原X1、原X2于2025年3月15日订立的《调解协议书》所有条款;案件受理费由原X1和原X2负担。

案件评析

原X1在原X丧父期间到灵堂吵闹,阻挠安葬,侵犯了原X的合法权益。村委会按原X1和原X2意愿制作的调解协议,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书面形式,掩盖了干涉原X婚姻自由及损害原X财产权益的实质,构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支持了原X撤销协议的请求。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非法侵害;原X为父举丧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如何操办是其自由,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干涉;原X1和原X2的行为已侵犯原X合法的民事权益;案涉调解协议冠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等表述,掩盖了干涉婚姻自由及损害财产权益乘人之危的实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丧葬情境下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撤销纠纷,该案例对于处理类似利用他人危困状态订立不公平协议的情形,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1.乘人之危的认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如亲属去世急需办理丧事),迫使对方订立明显不合理的协议,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原X1阻挠安葬,迫使原X在巨大精神压力和现实困境下签订协议,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2.显失公平的判断:协议内容要求原X出嫁后无偿转让房屋和土地给被告,且附加了限制婚姻自由的条件,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

3.调解协议的性质:即使协议在村委会主持下签订,并载有“自愿协商”字样,但如果订立过程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撤销,不能因形式上的“调解”而否定其可撤销性。

4.权益保护:法院明确保护公民在丧葬事务中的自主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财产权益和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通过协议形式变相剥夺或限制。

5.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权利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应法律行为从而改变双方法律关系状态,故撤销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此期间即为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即归于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显失公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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