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余X与被告陆X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26日,陆X向余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0万元,年利息18%,期限约一年。余X主张,其于2017年交付5万元,2018年取现4.1万元,将一年利息9000元计入本金,形成10万元借条。此后,陆X归还了3万元。2024年10月29日,陆X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借款10万元,承诺分期归还本息,并约定若违约需承担律师费等。同年12月,陆X分两次共转账3万元。同月,余X女儿周X因联系不上陆X而报警。余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陆X支付剩余本金7万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嵇成吉律师接受陆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陆X辩称双方系委托投资理财关系,并非民间借贷。第二,还款计划的效力及诉讼时效。陆X主张2024年的还款计划系其年龄较大、意识不清且受余X及其女儿逼迫所签,主文非本人书写,不代表认可欠款;同时主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第三,借款本息的认定。陆X对利息计算标准不予认可,主张2019年至2024年期间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已归还3万元,不再结欠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X交付了款项,陆X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关于本金,法院认定借条载明的10万元即为借款金额,扣除已归还的3万元,陆X对剩余7万元负有归还义务。关于利息,根据还款计划及余X庭审确认,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按年利率18%计算,此后按年利率8%计算。关于诉讼时效,陆X在2024年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分期履行并有实际还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对其时效抗辩不予采纳。陆X主张投资理财及受胁迫,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律师费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陆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X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5000元;驳回余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陆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