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湖南邵阳的A女士通过某保险销售平台,为儿子B先生投保了一份综合意外险,续保后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投保页面醒目位置显示:
意外身故保险金:1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万元
2020年7月,被保险人B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去世。
事后,家属向某安保险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150万元及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某安保险出具理赔决定,以"意外伤害身故每次赔偿限额50万元"为由,仅支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以"意外医疗费用存在非医保用药及先期给付金额"为由,仅支付5800元。合计仅赔付50.6万元,与150万元的保额相差近100万元。
02 保险公司观点
某安保险认为:
1.虽然投保页面显示意外身故150万元,但保单中另有分项限额规定,道路交通意外身故保额为100万元。
2.保单"特别约定"要求被保险人年收入≥15万元,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身故保额最高50万元。
3.医疗费用限医保内用药,非医保部分不属于理赔范围。
4.已支付赔偿款505867元,无需再赔付。
03 律师观点
李晓伟律师团队观点:
投保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意外身故保险金150万元,保单保险方案中亦载明保额为150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障项目"和"特别约定"中另行设定的限额规定,投保过程中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也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依法不产生效力。
此外,保险公司按150万元保额标准收取年保费,却仅按50万元理赔,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免责和限赔条款,应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已尽到特别告知和提示义务。
04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另行设定的限额和收入要求属于免责和少赔情形,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上述条款尽到了特别告知和提示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决:某安保险向受益人支付意外身故赔偿金100万元(最高保额150万-已付50万)、医疗费用赔偿金14132元(最高限额2万-已付金额),合计101万余元。
05 律师提醒
李晓伟律师团队提醒:
线上投保意外险时,投保页面往往只醒目展示最高保额,但在"保障项目""特别约定"等子页面中可能暗含分项限额、收入门槛、用药范围等限制条件。如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显著提示并明确说明,依法不产生效力。
如遭遇"保额缩水""限额赔付"等情况,不要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单方理赔结论,应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团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咨询李晓伟律师团队,获取免费案件评估。
